弱女子杀死丈夫的背后
受害叹无助害人叹无知
新华社记者丁锡国
任何一位见过程某的人,都很难将她和杀人犯联系起来,她看上去不足25公斤重,因为患有婴儿瘫,她的下肢不能直立,只能蹲着走路。但毫无疑问的是,就是这位弱小的女子亲手杀死了她性格暴烈的丈夫。
在济南东郊山东省女子监狱的高墙之内,有为数不少的女性罪犯像程某一样,她们原本是令人同情的受害者,但最终她们却无知地选择了暴力的方式,成为害人者,沦为阶下囚。
软弱与残暴
程某出生于山东农村,因为腿有残疾,嫁了一位家庭条件比较差的男人,后来生了一个女孩。程某基本上不能劳动,生的又是女孩,这使得封建思想比较重的丈夫觉得生活没意义。对待身体柔弱的妻子,他非但没有怜悯反而经常虐待,令她痛苦不堪。长期的虐待,在她心中积聚起仇恨的怒火,最终冲破理智的堤坝,使这位软弱的残疾子女变成了残暴的凶手。一个夜晚,丈夫对她一如既往地进行了一番非人的折磨之后,倒头睡去。忍无可忍的程某悄悄地捆住他的四肢,然后持刀不顾一切地向他砍去。因为犯有故意杀人罪,1995年,程某被判处死缓。
类似血腥的场面,与一位弱女子联系在一起,总是令人难以置信,但这样的悲剧确实在我们的周围发生着。
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有着与程某相似的故事。张某姐妹三人,因为家里没有男孩,家里为她招来一位上门女婿,准备让他支撑这个家庭。张家万万没有想到,他们满怀期待招进的这位女婿,却是一个好逸恶劳的人。他不但游手好闲,而且动辄打人骂人,连张某的父母也不放过。张某绝望了,趁丈夫不备的时候,她把一条绳索套上了丈夫的脖子,结束了他的生命。
无助与无知
据山东省女子监狱副监狱长李书英介绍,犯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的女犯中,绝大多数是家庭暴力的长期受害者,只有极个别人因为移情别恋等原因加害于亲人。
近年来,犯罪率普遍呈上升趋势,女性犯罪同样在增长,女性罪犯的构成、犯罪类型日趋复杂化。上世纪80年代初,女性伤害亲属的暴力犯罪主要是由于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换亲等不幸的婚姻造成的,但今天导致她们犯罪的原因却有了很大不同,其主要原因,是她们无法忍受丈夫对她们的长期不忠、精神或身体虐待。
山东省沂水县有一位农村妇女,70多岁时用棍子打死了她的丈夫。因为她只生育了3个女儿,没能实现他丈夫想要个儿子的愿望,她便因此长期遭受丈夫的痛打。这位妇女入狱后,她身上被长期摧残的伤痕令为她检查身体的医生都感到震惊。在狱中,这位老妇人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他打了我一辈子,我只打了他一棍子。”
据山东省女子监狱进行的调查,在押女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其中,文盲、半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超过50%,她们当中的一些人之所以走上杀人等暴力犯罪的道路,与她们的愚昧有很大关系。受从一而终等封建思想影响,当一些妇女的婚姻遇到不幸时,她们不愿意或者想不到用法律手段摆脱自己的不幸,而是一味地迁就和忍耐。这背后,自身素质不高、对家庭过分依赖、无法取得经济上和人格上的独立是重要原因。
空白与血腥
翻阅女犯的档案,看着一个个悲剧故事,不能不令人扼腕叹息。假如她们能够多一份理性,假如在她们受到侵害时能够有人施以干预,她们的愤怒还能变成复仇的火焰吗?
山东省监狱学会副研究员张全国认为,对于农村居民特别是那些文化素质比较低的农民来说,反封建的任务还没有完成。社会上存在的“家丑不可外扬”的偏见,部分农村妇女头脑中“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封建意识,对家庭暴力行为是一种纵容,对妇女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一种障碍。要减少和防止家庭暴力,就必须提高妇女的素质,让她们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济南市妇联权益部部长王萍认为,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有很多漏洞甚至还有一些空白。一方面,有关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笼统,对多数施暴者的行为无法追究。另一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虽然对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作出了拘留、罚款或警告等处罚规定,但实际上由于施暴者与受虐者是同一家庭成员,这样的处罚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她建议应当尽快出台可操作性强的《反家庭暴力法》,既要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追究责任,同时也要惩罚那些虽构不成犯罪但又确确实实给家庭成员造成身心伤害的行为,填补法律空白,杜绝“不死不伤人就无人过问”的现象,防止血腥悲剧上演。(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作者:记者丁锡国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