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京报发表社论,对居委会干部进行资格认证一事进行批评。我赞同社论观点,同时对社论进行一点补充。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社区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成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这是由社区自治性质和公民权利所决定的。
居委会干部“资格认证”制度,于法无据。居委会干部资格认证只是目前“认证”泛滥的一个缩影。目前各种各样的职业资格认证网、认证中心等数不胜数,包括保姆、红娘、刷碗、扫地、擦玻璃等一般劳动行业也大行其道。“要上岗,先拿证”,似乎成为各行业的通行规则。
资格认证的泛滥,一是经济利益使然。大多数资格认证都不是免费的午餐,都需要花钱买资料、花钱考试,这既为管理者提供了寻租空间,也创造了认证利润。二是部门利益。许多部门把认证作为加强管理的主要手段,认证能强化工作,能提升政绩,这样的“正面”报道并不鲜见。
资格认证使有关部门“获利”的背后,是就业门槛的提高,是公民就业和社会正常运行成本的攀升。这不符合国际惯例,还经常与法律冲突,也起不到强化管理的目的。比如,谁敢保证通过“认证”的就能当好居委会的官?居民满意的“民官”通不过“认证”怎么办?
不同的理念决定了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能变成无所不管的“制证公司”。除少数特殊行业,实在没有必要有那么多资格认证。
解本友(山东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