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京华时报13日,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它成为被告的原因是:京津塘高速公路未能提供高速行驶条件,却仍然原价收取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这起诉讼缘起于北京律师庞标4月间的一段经历:因为京津塘高速公路上的拥堵,而由收费站进入时,却没有告知他前方出现交通事故;随后他耗时近两个小时才行驶完70公里的路程。
原告庞标的诉讼请求是:华北高速向他返还当日所收车辆通行费的一半——25元。他说,他希望这是一起公益性诉讼。原告认为低速时应减收费“高速公路不能提供本应提供的高速行驶条件时,就应该减收或者免除车辆通行费。”庞标说。
庞标在诉状中说,高速公路上发生了堵车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使高速公路不能提供本应提供的高速行驶的条件时,高速路公司就应当在入口处及时告知,并免除或减少收费。
庞标还说,目前,高速路公司的通常做法是,无论车流量是多是少,无论车行速度是快是慢,无论单向通行还是双向通行,无论道路是在维修还是不在维修,只要车辆驶入高速路就需要缴费,完全不顾高速路是否能够提供高速行驶的条件,这是一种“无任何平等可言的霸王条款”。
华北高速称通行便应收费
5月13日上午,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平如说,根据4月14日当天的电脑记录和电话录音,当晚7时10分,公司接到了交警方面反馈来的信息:出京17公里处有一辆大货车掉入了边沟,需要断路处理。
接到电话后,华北高速联系北京交通台并在路边电子牌上进行了播报,而庞标是晚上7时03分,也就是在得到断路通知前进入收费口的,所以收费员不可能告知。“事实上,公司方面是无权决定断路,也无权在车辆拥堵情况下拒绝车辆进入高速路,交通管制属于交警部门管理范畴。”董平如说。
对于“高速路不高速”是否应减免车辆通行费问题,董平如称:在我国法规上,并没有对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他认为,高速公路收费属于公路收费范畴,只要是经过通行了就要收费,和是否高速公路本身没有关系。
我希望它是公益性诉讼
庞标,42岁,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988年开始从业律师,2001年被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中央电视台联合授予全国首届十大“荣誉律师”称号。庞标:职业素养让我不能漠视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存在。其实,本案焦点不在于我自身和诉讼请求,我希望它是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
庞标坦白地说:这场官司可能会输掉,但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传达了一种思想,让更多司机站出来表达声音,这样管理部门会更加重视,逐渐改变不合时宜的规定。事实上,河南已经出台了“高速路不高速不收费”的规定,它的出现就是和一场诉讼有关。
河南高速被诉案
去年7月30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宋德新驾车从荥阳站入口处进入连霍高速公路,缴费30元。然而,从荥阳至中牟不足60公里的路上有6处维修,长约10公里。由于车速基本都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导致他取消了原定的调研计划。
去年8月4日,宋德新诉至法院,要求河南高速比照普通公路收费标准,退赔多收的10元钱。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应知连霍高速部分维修正限速而仍选择了通行。另外,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
不久后,新颁发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河南高速公路不高速视情况暂停收费。
(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