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杨在溪,利用其担任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同时,涉嫌非法收受人民币193万元、美元9.3万元、港币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的金条12根,而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5月15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此案于2004年11月26日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后,同年12月31日杨在溪被决定逮捕。2005年2月28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异地审查起诉并审理的原则,省检察院指定由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此案。在审查起诉期间,由于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案于2005年3月11日被退回补充侦查。3月29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此案被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受理后,定于近日内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杨在溪生于1950年8月24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河北省遵化县人,被捕前系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据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在溪涉嫌犯罪的事实共有8起。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受贿”,共找到
1957579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