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的陪审员制度,希图在借鉴西方陪审团制度的同时,能够找到巧妙的平衡,但在专家眼里,此举却有南辕北辙之虞。
“对于如何评价陪审员制度的施行,我在5年前就专门撰文说了。”著名法学家贺卫方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它更多会是一个象征意义。”
这真是一个抽象的民族,怪不得黄仁宇会从《万历十五年》中深究出“数目化管理”之缺失,而贺卫方5年前的文章《恢复人民陪审制度?》在今天看来,仍不失为一篇预言性质的法学普及文本——即将改进实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面临着诸多考验。
2005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正式实施,经过“改装”重组后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会隆重登场。从文牍而非实践的意义来看,这项制度的实施,便意味着全国各地将有成千上万手持红色合格证的人民陪审员,出现在各级法院的大堂上,监督法官执法的公正性。
陪审员≠陪审团
根据最高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总体水准,每一名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选任、培训、考核工作。3月至4月,全国通过了对预选陪审员进行集中的培训,然后经过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后,才能正式上岗。
其实,在2004年关于新人民陪审员制度出台后,很多地方便已行动起来,开始对陪审员的预选和培训工作了。四川省很快拿出了一张多达2000多名人民陪审员的预选名单,而湖南省则从123个基层法院选出了1700多个陪审员。
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的地区已基本完成了培训工作。“我们的培训工作早在两个星期以前就已经结束了,他们现在只等着正式上岗了。”位于北京昌平的国家法官学院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
我国最早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同样借鉴了国外相关的参审制度(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制是由陪审员负责事实问题,法官则只负责法律问题,而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参照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这一制度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来负责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目的是对我国司法程序进行民主监督,保障公正,抑制腐败。但在现实中,这种制度却名存实亡,几番浮沉。
在很多美国有关打官司的电影里,法庭上似乎永远只有一个主角,不是法官、不是当事双方,而是辩护律师。为了在法庭上争取到有利局势,辩护律师都各自使出了自己独门“绝技”,来博得陪审团的信任,场面既热闹又精彩。而在中国,这曾经是另外一个版本的故事。
现在已移民美国加州,并创办了自己律师事务所的王小禾博士,讲了一段关于中国陪审员的真实故事:8年前,他到北京某法院帮人打官司,眼看马上就要开庭审案的时间了,等了半天,还有3个人凑不齐,最后看见了一个扫地的老太太。这位法官便问道:“大妈,你今天干什么?”扫地的大妈回答说:“没事啊,就是扫地呀!”法官说:“你把笤帚先放一边吧,来当我们的陪审员。”于是,这位扫地大妈便成为了当天法庭上的陪审员。“这位充数的大妈不会影响到此案的结果,实际上是一套虚设的陪审员机制。”王博士说。
人民陪审制(people assessor system)不等于陪审团制(people jury system),贺卫方曾撰文指出:中国的陪审制度也是从西方学来的,但是其“血统”却是渊源于欧洲大陆以及苏联东欧。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团不同的是,在欧洲大陆和我们这里,陪审制通常的表现形式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外行人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
流行于英国、美国以及其他英语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香港)的陪审团审判是一种源远流长的司法制度,也是一种颇为复杂的制度。法庭程序基本上都是通过口头的方式进行,双方律师之间雄辩滔滔、唇枪舌剑,在质询证人时巧妙地安排顺序与策略,目的都是要让那12个外行人而不是那位专业法官理解和相信本方的主张。在我们看到的庭审过程中,提交法庭的证据全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辩护律师和检察官没有机会对证人进行严格的当庭质询,这样的审判方式是英美法庭绝对不可能出现的。
公民陪审≠精英陪审
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国家法官学院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班开班典礼上说:“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了法官审判,还实行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的审判权。”这几句话让台下的陪审员班的学员们有些兴奋,不过,也有人对此不太相信。
“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这是各大媒体宣传此次新陪审员的与众不同时,使用频率最高、最显眼的描述。权力,对每一个人都极具诱惑力,它既可以成为制衡与分散专权的利剑,也可以成为徇私的工具。
可能正是在“权力”的驱使下,让不少人的参政热情猛涨,纷纷跑到法院去主动填写参选《报名表》。因为,参选的条件很简单,只要是年满23岁,受过相当大专的文化教育水平,你可以是公司职员、大学生及其他社会人士,也可以是无所事事、成天赋闲在家的无业者。
尽管贺卫方对中国新一轮陪审员制度能走多远抱有隐忧,但他依然详释了其利弊:“恢复与改进陪审制的价值在于民众代表的参与,有助于强化司法制度的民主因素。外行人的参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专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向,随着我们司法界的专业化水准的逐渐提高,这类职业偏向将成为一个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另外,由于陪审制改变了专业法官垄断司法权的现状,将能够缓解目前法院所承受的决策压力。”
不过,它所面临的困难也不容忽视。贺卫方真正担心的是:如果我们要真正地发挥陪审员的作用,那么陪审员的选任、经常参与审判将成为法院的一项常规工作,而且这任务并不轻松,它会令本来就相当拮据的法院财政雪上加霜。如果法院既要维护这个制度,又要减少相关成本,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少数几个人经常充任陪审员,成为半职业化法官,同时让他们变成摆设,不起实质性作用。果如此,保留陪审制还有什么意思?
除此之外,更有一些法学专家对新的陪审员制度并不看好,因为它没有从根本上确立陪审员的“独立”地位。而且,更加危险的是,当陪审员一旦形成一种固定的利益群体与“半职业化”身份,会迅速地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贺卫方对于人民陪审员能否监督法官也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他认为,监督的前提是陪审员要真正地履行法官的职责,切实地参与到诉讼的各个环节之中。同时,陪审员要保持自己的独立,不受专业法官的左右。而要做到这一点,陪审员的选任与罢免程序又变得非常关键。否则,便又碰上了那个老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
对于陪审员上岗的培训与身份遴选,一位著名法官曾经说:“法官误认为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地合逻辑,而陪审员则往往更明了普通人的混乱和谬误。”而且,他担心因为陪审团无法律知识与司法经验,会被职业法官或者专业人士所支配,成为其附庸。
也有专家反对采用以学历与知识背景作为陪审员资格的评审标准,因为,这样对丰富陪审员队伍阶层结构与平衡各阶层之间的利益诉求,没有任何帮助。相反,以教育背景为由把另外一部分挡在门外的歧视性选择,会加剧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当然,也更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
王小禾博士说:对此,西方通常使用的是法律的公认原则,就是说这个法应当尊重以往的传统,应当为人所认识与易于了解,并注意一贯性与符合公众原则和一般期望。(文/胡赳赳 韩雨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