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消息昨日下午,成都中院对我省首起“卡拉OK”案作出判决:成都两家歌城因未经许可、擅自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3首MTV,被判向一影音公司赔偿共计7.56万元。
取证:神秘顾客光临歌城
去年7月10日,几名神秘顾客先后来到成都东方明珠娱乐有限公司、成都金狐量贩娱乐有限公司开设的歌城房间内,点播了包括《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等3首MTV在内的十多首歌曲,并按原唱方式进行播放。旁边的摄像人员对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制。之后,四川省公证处现场将录像带封存。原来,这是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之托在进行取证。
紧接着,新时代将两家歌城起诉到了成都中院,声称自己拥有这3首MTV的著作权,两歌城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放映,属于侵权行为。新时代请法院判令两歌城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各赔偿20万元。
辩解:已取得歌曲使用权
两歌城对此认为,这三首MTV属于录像制品,不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因此不构成侵权;而新时代主张以中国香港地区卡拉OK歌厅MTV使用费收费标准,作为内地MTV使用费的参照标准,无法律依据。
东方明珠公司还称,他们是与某公司签订了点歌系统购货合同的,约定由该公司负责提供片源并支付费用,因此其已取得了包括涉案三首MTV在内的歌曲使用权,并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两家歌城侵权赔钱
昨日下午,这起在业界引起了极大关注的知识产权案在成都中院宣判。法院首先认定三首MTV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即影音公司享有。在此基础上,法院认定两歌城在使用三首MTV进行经营活动和放映时,依法应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考虑两歌城的经营规模、作品的类型及数量、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判决两歌城共赔偿7.56万元。
专家点评
“免费午餐”即将结束
合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佳林针对此案点评说,这起案例对成都众多免费使用KTV的歌城来说影响深远,就如同几年前的“背景音乐”系列案,它们均预示着一个“免费午餐”时代的结束:商场、超市、餐厅播放背景音乐必须向相关机构付费,歌城在提供卡拉OK服务前也同样必须取得音乐权利人的授权,实行有偿使用,否则就是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他还预言,同类维权事件很可能会在近期大量涌现。
新闻链接
2003年6月,新力唱片公司诉重庆钱柜播放其享有著作权的MTV,法院判决赔偿2.1万元。
2003年12月,华纳唱片公司诉北京唐人街公司放映3首MTV侵权,法院判决赔偿2.3万元。
2004年11月,华纳唱片公司诉广州加州红卡拉OK播放的3首郭富城MTV侵权,索赔1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赔偿3万元。
2004年12月,新时代影音公司诉北京乐声及钱柜放映3首MTV侵权,法院判决赔偿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