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博物馆展出了一件西周时期的青铜罍,距今已经3000多年的历史了。据专家考证,这件青铜罍是西周时期一个奴隶主贵族祭祀用的礼器,它在青铜器中间礼器是重器,是反映当时政治经济的重要的一件实物。但是它到底属于谁,两方当事人官司打了15年,却至今没有结果。
60岁的余临昌退休前是天津市一家科研单位的工程师。老余说,这件青铜罍是他的,湖南省益阳市博物馆至今不肯归还给他。而官司的另一方,益阳市博物馆却说,他们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正常的渠道在1989年征集到这件青铜罍。为了证明自己才是青铜罍的主人,2005年3月底,余先生带着我们走进了青铜罍被挖出的地点,湖南省宁乡县毛公桥乡。
乡里有一位叫姜赤勋的老先生,1950年土改时他在地主的家里见到过这个青铜罍,地主就是余临昌的岳父。姜赤勋说,这个铜坛子脏,并有几处破洞,不能盛粮食和水,村里人都觉得没有用,因此丢在地上没有人要。余先生说,这件青铜罍是他岳父在三四十年代挖冬笋时从地下挖出来的,当时岳父并不知道这个大铜罐子有多大价值,只觉得是个老物件就收在了家里。也许正是因为没有用,才会留到现在。
三十多年后,余临昌听到爱人说起了家中的这件宝贝,据说非常贵重。1980年,余临昌结婚几年后,才见到被埋在地窖多年的宝贝。余临昌说,他爱人是岳父最小的女儿,深得老人的宠爱,而余临昌又是清华大学的研究生,在几个女婿中是学问最高的,当他向岳父提出来想要这件青铜罍的时候,岳父没有犹豫就答应了。
余先生说,他当时正在申请出国,就把这件青铜罍托付给了在湖南益阳的姐姐。直到1986年,余先生才从美国回到天津工作。因为没有住房,青铜罍一直寄存在姐姐家。让人奇怪的是,在1990年的一天,益阳市博物馆的人来调查青铜罍的事。博物馆的人走后,他们突然发现放在家里的青铜罍不见了。事后,余先生怀疑有人把它送到了博物馆,一家人去博物馆一看,果然发现了青铜罍。
放在家里的青铜罍怎么会被摆在了益阳市博物馆呢?余临昌百思不得其解,他们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几天后,益阳市赫山区公安分局找到了偷铜罍的人,姐姐的街坊胡建云。胡建云说,当时益阳博物馆正在举办马王堆出土文物展,他发现和在余临昌姐姐家见到的铜罍相似,就去询问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博物馆说把东西拿来看看并说有奖励,之后胡建云去偷了铜罍给了博物馆。益阳市博物馆分两次给了胡建云800元钱,但是却没有给胡建云开具任何手续,也没有他这件文物是从何而来的。
在赫山区公安分局对胡建云的调查笔录上,我们看到这样的话:馆长讲,只要是出土文物,不管是偷的还是捡的,只要交给国家不要怕。对此,余临昌非常气愤。他说当年胡建云只有17岁,还是个孩子,博物馆应该和他的家长商量,而不能把这么重要的文物就随便让一个孩子带过来。
主持人:博物馆以800块钱的代价把那个青铜罍放在了博物馆里,从法律上怎么评价这个过程?
刘俊海:我认为青铜罍这么珍贵的文物,对于它的收藏价值,作为专业机构的博物馆应该比谁都清楚,而当未成年人拿来这个青铜罍看的时候应当亲自去征求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他父母的意见,但是他们没有问,就属于重大过失,即使取得了青铜罍也不能说就取得了青铜罍的财产所有权。
主持人:如果说按照博物馆馆长曾经有过的说法,在笔录中我们看到过别管这个东西是偷来的还是抢来的,反正是国家文物,只要你交给国家就没有事。这种说法对吗?
刘俊海:为了保护广大公民收藏文物保存文物的积极性,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依法持有的祖传的文物,和依法取得的文物,包括通过赠与,通过买卖,通过参与拍卖过程当中的竞拍的行为取得的个人文物的所有权,也受到法律的同等尊重。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把这件案件定为盗窃。余先生以为很快就能拿到青铜罍,但是公安局并没有对胡建云作刑事处罚,也没有把这件青铜罍归还余先生。那么公安局又是作何考虑呢?由于这个案件已经过去了十几年,赫山区公安分局花了两天的时间才联系到了如今已经退休的侦查员。这位侦查员解释说,当年胡建云还是未成年人,而且他并没有将偷到的青铜罍据为己有,所以就免于刑事处罚。
余临昌反复去博物馆要铜罍,益阳市博物馆却迟迟不肯退还。博物馆的理由是这件文物不同于其他赃物,虽然是小偷卖给博物馆的,但是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的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余临昌在得到青铜罍时就应该主动上交。博物馆的陈峻馆长说,如果无论是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都要主动地上报给国家、上交政府,而像余临昌这样不报告,又反复向博物馆索要的行为是不对的。
余先生认为,所有的青铜器除极个别以外都是出土文物,它不可能在几千年中一代一代传下来,其中有一个年代的问题,不能笼统地讲只要是出土的就是国家的。余临昌不认同博物馆的说法,并反复请求公安局退还青铜罍。但是这件文物到底应该归谁,公安局也弄不懂说不清,于是出具了一份扣押材料,因公安局没有保管条件,故将青铜罍存放在益阳市博物馆,待结案后处理,这个文物究竟属于谁还应该由法院处理。
无奈之下,1995年,在青铜罍丢失5年后,余临昌将益阳市博物馆告上法庭,要求博物馆归还青铜罍。经过漫长的审理,1998年3月,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青铜罍是传世文物,归余临昌所有,余临昌胜诉。益阳博物馆不服,上诉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7月4日,益阳中院作出中止诉讼裁定,理由是刑事案件没有审结,应该由公安机关查清楚后,再由法院审理。
2002年,余临昌诉益阳博物馆的案件在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2004年4月,益阳中院作出判决,益阳博物馆是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对青铜罍进行保管,而并非擅自占有,因此益阳市博物馆不是本案适格主体,驳回原告余临昌的起诉。
主持人:现在宜阳市博物馆拒不交还青铜罍有一个理由,青铜罍你就没有权利保管,放在你家本身就不对,所以小偷现在偷过来放在我这里,最终它的归属才找到一个正确的地方。您认为博物馆馆长这样的话是否能成为他占有这个青铜罍的理由?
刘俊海:这个理由严格的说来是不成立的,因为有的文物不是在《文物保护法》生效之后,从地里挖出来的,更多是祖上在解放之前就已经合法取得了文物的所有权,我们要尊重通过继承的这种法律方式。否则只能推出这样一个悖论,所有的祖传文物都是出土的,就一定属于国家所有,这涉及到法律溯及力的问题。《文物保护法》当中规定,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指的是在这部法律生效之后,如果再挖出出土文物,所有权应该属于国家。余林昌的岳父通过挖掘先取得了文物的所有权,应当受到保护,当然也可以通过生前赠与的方式或者死后继承的方式,把文物的所有权传递给他的赠与人或者是继承人。
主持人:但是现在法院提出来一个理由,由于公安机关对当时的盗窃案件结束的不明不白,驳回了余先生的诉讼请求。盗窃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认定了,只不过考虑到他是未成年人,而且这个文物又落到了国有文物单位的手里,就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刘俊海:因为公安机关只是侦查机关而已,法院才是终级的审判机关,法院应当给一个最终的说法。
主持人:本案当中无论是青铜罍应该放到博物馆也好,还是应该余先生拿回家也好,始终它是归整个中华民族甚至可以说归全人类共同所有的文化遗产,因为文物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财产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一种精神和文化上,所以我们也希望这样一份凝聚着几千年前,我们老祖先的智慧结晶的文物最终能够找到一个真正的合法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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