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心宇(复旦大学俄罗斯中亚研究中心副主任)
从法律上说,任何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不会允许违法进行政治活动,更不会承认通过动乱组成的政权。在乌克兰发生的选举后依靠集会逼迫承认选举无效和吉尔吉斯斯坦发生的冲击总统府,强行夺权的行为并不具备合法性。然而在西方势力的政治压力和由它们把持的话语权环境下,人们很难从纷繁复杂的形势中甄别谎言,也不容易看清自己的国家和民族利益所在,更不及考察这些行动的合法性。
而这些国家由于习惯于依赖官僚系统解决问题,尤其是领导人习惯于运用权力对反对派进行压制,由于对自己的政策和能力缺乏自信,法制并不健全且不能得到真正的遵守,所以他们不能保证自己和选举机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公开、公正的选举。他们的行为必然会授人以柄,从而为西方势力和本国反对派颠覆国家政权打开缺口。他们在危难关头不能有效控制国家的强制力量,甚至根本不敢运用法制力量维持正常秩序。
现代化的国家必定是法治国家。法律的普遍性使每个人都得到同样的对待,法律的刚性具有强制的约束力,法律的中性淡化了意识形态的差别。当它为国家服务时就显示出其特有的功效。
当代国际关系中的国家、现代化的政治家应该具备通过驾驭法制处理国家事务的能力,具备科学地制定法律,严格遵守法律的觉悟和能力,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控制危机局势的能力。不仅在选举领域应该依法办事,而且更应该把法治当作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