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韩岩)近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财产纠纷案,在法官耐心、细心疏导下,互相纠葛了七年的原告翟某、贺某夫妇与被告贺某之子终于握手言和。
此案的缘由要追溯到1998年6月,原告翟某以与被告贺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三原县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三原县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因财产涉及贺某之子的利益,故告知翟某另行起诉。同年11月,翟某向三原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分割其与贺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翟、贺二人于2000年6月复婚,同年7月,翟、贺均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贺某之子返还其房产,并要求赔偿其在外租房8年的费用计729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诉争之房产原属翟某所有,翟某曾于1994年9月1日立下凭据,将该房产所有权让于贺某之子所有;1995年6月27日,翟某给三原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具凭证1份,载明其同意将该房产权转给贺某之子名下,属更名。1995年6月30日,被告领取了“三字第02-00278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贺某之子为房主,共有人一栏无其他人。1997年9月20日,翟某又一次出具该房产所有权弃权凭证,载明:愿将其本人所有的那份房地产所有权转给贺某之子个人所有,其中包括居住、使用、支配、变更、买卖、转让等一切有关房产权都属贺某之子一人所有,从立据签字盖章之日起其已弃权,其他任何人不能借口干涉和寻事生非。
三原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诉争之房产虽原属翟某,但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该房屋所有权,且被告在经二原告同意变更产权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其已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产之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在外租房与被告房屋所有权无因果关系,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外租房8年的费用之请求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后,二原告觉得十分委屈,明明是自己的宅基地,怎么就要不回来?二原告不服,上诉到咸阳市中院。
由于这场纠纷旷日已久,父母与儿子双方积怨太深,庭审中双方针锋相对,矛盾一触即发。面对此案,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法官们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为了及时化解矛盾,赵秉钧法官带领合议庭成员多次耐心地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了解了当事人的心理后,法官们将双方当事人请到了办公室,首先从法理上分别给予解释,再从父母与儿子的亲情上做工作,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通过耐心解释,原告夫妇终于明白了法理,表示放弃对房产的诉争,这桩历时7年的财产纠纷案,最终以翟、贺二人的撤诉得到了化解。
编后:在今年的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省法院明确要求今年全省法院的审判工作要达到:“结案率高、调解率高、办案效率高”,以及“上诉率低、申诉和申请再审率低、二审发回改判率低”的目标。咸阳市中院成功审理的这起历时7年的财产纠纷案,就是对这一要求的具体诠释。此案的成功审理给我们的感受是:只要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能够公平公正,一心为当事人着想,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解释和思想工作,让当事人明白道理,矛盾是可以化解的,也会给当事人减轻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