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因脂溢性脱发,一消费者多次购买一种毛发再生品,但用后发现效果并不像商家宣传得那样明显,消费者由此认为商家夸大宣传,随意承诺,构成欺诈,遂起诉至法院。本市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对被告的指责没有证据证实,但考虑到被告存在不当之处,故依法一审判决被告对消费者适当补偿3000元。
2002年初,胡先生因脂溢性脱发向某品牌毛发再生用品生产厂家的在津经销服务部进行了咨询。在听到该产品的神奇功效后,胡先生随后8次使用了这一产品,支付价款4000元。可是,一年多过去了,效果并不明显。胡先生认为,经销服务部在当初曾明确告知他有几种产品可以使他的头发再生,为此他开始长时间的使用,但时至今日,他也没像服务部承诺的那样“长出秀发”。经销服务部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了掩人耳目的欺诈手法,使他轻信并最终蒙受经济损失。由此,胡先生起诉要求经销服务部赔偿1.5万元。
法庭上,被告经销服务部辩称,在经营中,他们是不会向用户轻易保证产品的使用效果的。原告在使用了他们的产品后认为效果没有达到令他满意的程度,为此,服务部曾多次要求胡先生来店里治疗,但胡先生总是推说没有时间一直不来。此后,原告还多次“来店里闹”,于是服务部免费为其提供了70余瓶生发用品。事实证明,服务部没有欺诈胡先生,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由于自身原因而产生脂溢性脱发,在使用被告产品过程中效果也不理想,但其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存在瑕疵。胡先生虽然认为被告在为他提供服务过程中夸大宣传,误导其多次购买从而遭受经济损失,但就原告举证的情况看,不能确定被告在服务中有向原告进行夸大宣传和随意承诺的事实。庭审中,胡先生还提出由于使用了被告产品致使其原有的头发也相继脱落的情况,可除了照片,原告的主张就只有本人的陈述,并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故法院不能采信。同时,被告经销服务部也没有证据表明在为期一年多的时间里曾就生发用品的使用效果问题向原告做过提醒,也没有向原告言明合格的生发产品作用于不同的使用者所起的效果也会存在个体差别,因而法院认为被告也有不当之处,应在经济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