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昭实习生张延华)从本月起,我市房地产增值税交纳办法将走向精细化,由以前的事后缴纳变为预缴。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必须预缴土地增值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的作用。
省地税局日前出台《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价款、预收款和其他经济利益,都应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按照这一办法,西安市地税局昨日发布通知,明确西安市各区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预征率为1%,在西安市各县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预征率为0.5%。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款在竣工决算后30日内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按照规定,纳税人应主动到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合同、房地产转让明细资料、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申报表和完税凭证、项目竣工决算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资料,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手续。
但是,经济适用房、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不在此范围内,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须实行不预征审批。凡经过西安市地税局审批的,在报送《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表》时,同时附报《土地增值税预征抵扣税款审批表》,就其审定的允许抵扣税款,可从当期或以后纳税期应预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中抵扣。凡未经西安市地税局审批的,应就销(预)售收入全额预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