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 新闻提示:为了向朋友借一万块钱,一男子将自己的身份证、自家的房产证、土地证等一系列重要证件全部押给了对方。不想,自己的诚意之举,却使家人陷入无家可归的恐慌中。该男子千辛万苦保住了房子,结果又引来一场官司。
突然多出7万元债务
王超,南京市栖霞区人。2004年2月23日,王超突然收到一张银行催款通知单,他琢磨了半天也没看懂,自己什么时候向银行借钱了?于是,他立刻找到银行。在银行,王超得到了一个惊人的答复。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2003年某一天,一个叫黄平的人以他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房贷合同,借款7.5万元,期限为120个月,贷款用于购买江宁区东山镇东沟巷一套住房。面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解释,王超听得云里雾里,别说买房子,他根本都不认识黄平这个人。为此,银行工作人员拿出一份出具于雨花台区公证处的委托合同公证书。该合同载明:“王超个人拥有私房一套,现专项委托黄平办理评估、抵押登记,申办贷款事宜,就上述事项黄平所签订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认可。”
一份公证引纠纷
望着眼前的公证书,他带着疑惑找到了雨花台区公证处,可结果让他更吃惊。据公证人员介绍,2003年11月12日,黄平和一个自称王超的男子来到公证处,王超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土地证等,要求办公证。此时王超恍然大悟。2002年9月,他曾经向朋友陈某借了一万元,为表示诚意,他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各种证件全部押给了陈某,至今未取回。“难道陈某和黄平串通了骗钱?”王超当即与陈某联系,可对方早没了音讯。更可怕的是,黄平所买的江宁那处房屋,经查实根本不存在。
情急还款引发争议
得知这一切后,王超急得就像热锅上的蚂蚁,就在这时,他又收到了银行的催款单。于是,他东挪西借凑齐了本金连同利息76884元,一下子还清了借款。事后,王超还不放心,又花了几千元将房子过户给了女儿。哪知道,他的匆忙还款,竟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后果。在王超看来,自己之所以赔了7万多,都是因为公证处的那张公证书,当时自己根本不在场,也没有签字。于是,他将公证处告上了雨花台法院,要求公证处赔偿他76884元。庭审中,雨花台公证处认为,在办理委托公证合同时,王超相应的身份证件真实齐全,公证处已尽了审查和注意义务,没有过错。而王超在得知黄平以自己的名义贷款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提起诉讼,主动还贷视为对他人借款的默认,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2005年4月21日,雨花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鉴定,公证时的签名与指纹已排除王超所为,从而证明公证时他确未到场。法院审理认为,就公证程序而言,公证处存在一定的瑕疵,该瑕疵体现在公证人员没有将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实际到场人仔细比对。现实中身份证照片和实际人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在我国未建立指纹库的情况下,该瑕疵难以避免,况且该瑕疵所引发的注意义务,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加以设定。因此,在委托人、受委托人双方到场且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公证处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双方是真实的。另外,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上看,被告的公证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该行为并未造成原告财产的损失,而原告后来主动归还贷款造成的损失,与公证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综上,判决驳回王超要求雨花台公证处赔偿损失76884元的诉讼请求。但为进一步规范公证行为警示瑕疵再犯,公证处仍应承担审查瑕疵之责任,即承担本案的文检与指纹鉴定费118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点评
本案中,王超为了借一万元,竟将身份证、房产证等重要证件都押给了对方。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应当预见这些证件失去控制后可能导致的后果。目前,他首先该做的一件事,就是将上述证件挂失,以免再次引发纠纷。目前,公证处成为被告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原因有二,一是恶意诈骗,二是自身过失。本案显然属于恶意诈骗。在我国,公证程序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在没有建立指纹库的情况下,这种瑕疵难以避免。因此,类似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勿鲁莽行事。 实习生林燕萍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 通讯员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