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消息备受关注的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新法规终于亮相。昨天上午,受成都市政府委托,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局长晏开明向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条例(草案)》将接受人大审议,还有可能以公开听证等方式广纳民意。
《草案》设定的行政许可偏重于形式上的要件审批。这意味着:今后只要是通过竞争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具备审批要件,审批部门就应当准许设置户外广告———这打破了过去高度集权的行政审批现象,真正方便于民。
成都曾于2003年公布实施了《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后因该《规定》与《行政许可法》抵触而停止执行,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没有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成都市没有明确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究竟归哪个政府部门管”,导致出现“管理真空”,以《条例》取代原《规定》势在必行。
临街玻璃不准贴广告
《条例》草案第二章规定:规划部门将根据城市建设的实际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这个总体规划将划分户外广告的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就可以随意打广告。《草案》规定了8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特殊情形,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妨碍生产或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利用建筑物屋顶或建筑物20米以上外墙立面的;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张贴广告的;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户外广告所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晏开明表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区域进行明确划分,这能使今后成都市的户外广告设置做到整体协调、不影响市容市貌,所以必须对其设置进行统一规划。
脏招牌烂招牌最高罚三千
《条例》草案第27条还专门规定:招牌设置者必须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做到用字规范,保障使用安全。凡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要及时更换、维修。违反者,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晏开明说,成都各地招牌目前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缺笔少划”,所以要特意明确这一条,而且对处罚方式作出相应调整。
广告载体“公”“私”分明
按照“凡有业主的均按非公共载体管理”的原则,《条例》草案第三章提出新思路:户外广告载体分为公共载体与非公共载体,公共载体使用权必须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非公共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协议或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条例》草案第14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继续设置的,必须申请延期设置;不继续设置的,要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有关房地产户外广告的规定被专列一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要以“临时设置申请”的方式向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且经相应审批。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晏开明评价说: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非公共载体所有人的权益,限制政府部门的权力,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提升户外广告设置水平。蒋传斌记者吴宇航实习生熊丽成都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