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种类
人民警察使用的武器是指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其中 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和其他特种场用枪等。
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定条件
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中使用的最高形式的强制性手段,具有直接的杀伤性,可以致使人员死亡或伤残。因此,使用武器规定,必须适应于特别严惩的暴力侵害活动。根据《中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有下下旬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车、机动车或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惩危害公共安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众生命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惩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的、逃跑的。
(十四)犯罪嫌疑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 其他情形。如:《刑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七种先行拘留的情形。在先行拘留中若发生暴力抗拒、逃窜或袭击我公安警察的情况,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
三、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侵害,如果实施违法犯罪的人缺乏暴力能力,或者使用武器容易伤害无辜群众,则不得使用武器。根据《中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嫌疑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严惩危害后果的除外。
四、人民警察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后,如果出现不需要使用武器的情况,应当停止使用武器。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嫌疑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嫌疑人失去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的。即指犯罪嫌疑人已经置于人民警察控制之下,被致伤,不可能或无法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五、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前,一般要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警告,包括口头警告、鸣枪警造等,警告无效后才可以使用武器,但是在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时,来不及警告或者发生警告后要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则可直接使用武器。
(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后,应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使用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这些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这对事后应诉、处理,保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是必不可少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