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这标志着我市立法解决城市“入学难”迈出重要一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草案)》对教育用地规划、资金来源、建校责任等诸多焦点问题作出了切实可行的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今后,市、县(市)、上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经政府批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公布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今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定点规划,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经过核定位置和界线后,应当向社会公示,以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每2万人口区域内应当预留一所18个班规模的初中和一所18个班的高中建设用地;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同时,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对于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或擅自改作他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对于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财政或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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