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哈尔滨5月19日电(梁书斌、贾晋璇)家住哈尔滨的张成与人合伙做生意时遇到骗子,经商资金全被骗子在银行取走了。张成将存钱的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月18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决银行无违规行为,不承担责任。
2004年11月的一天,张成在报纸上看到一合伙经商的广告,立即和联系人王明取得了联系,并商定合伙做生意。因共同经商需将所用资金存入同一账户,2004年11月14日,两人一起去办理公证手续,在办理前,张成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王明复印。王明利用这个机会,用张成的身份证,以张成的名义在附近某银行办了一个借记卡(含一折一卡)的个人结算账户,存入现金50元。办理完公证手续后,王明又将张成领到该银行的另一个支行,用张成的身份证又办理了一个借记卡个人结算账户,存入现金50元。张成办完卡后,王明对他说,把卡拿来给我看看。张也没在意,就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及存折交给了王明。王明假意看存折,趁张成不注意将自己办理的存折与张成办理的存折进行了调换,并将自己的存折还给张成。
按二人事先约定,公证后张成要在二人共同的账户内存入资金。张成认为存折和密码只有自己有,不怕被骗。于是在没有仔细检查存折的情况下,将4.2万元现金存入了王明的存折内。两人分手后,王明立即用自己手中与存折相配套的银行卡,将4.2万元取出,从此消失。
张成发现被骗后,办理了挂失手续,并向公安局报了案。他认为自己的钱被人冒领,银行有责任,又将存款的银行告上了法庭。哈尔滨道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在办理借记卡业务时,对办卡人所持身份证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并按有关操作规程办理开户及存取业务,不存在违规行为。张成没有妥善管理自己的身份证及本人存折,将身份证交予他人,致使产生他人利用其身份办理开户手续及本人存折被调换的结果,是其存折被窃取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责任。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驳回了张成的诉讼请求。张成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被哈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