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48万元非犯罪所得检察院却拒绝退款 罪犯申请国家赔偿法院举行听证会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王华兵) 检察院对一犯罪嫌疑人立案时,其家人退回检方指控的贪污受贿的全部赃款。但随后法院判决认为,其中一笔48万元的“赃款”并非属于犯罪所得。正在服刑的罪犯得知后,欲向检察院讨回这笔钱,但检方仍认定这是非法所得而拒绝退还,他只好委托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退赔申请。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向检察机关提起的类似退赔案。
检察院立案时家属全额退赃
52岁的李惠生,原系深圳市海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1年4月9日,他因涉嫌贪污、受贿被某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亲属和朋友交出182万元作为其退赃款,检察机关出具了收据。
后来,区检察院将此案移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书指控:李惠生在担任深圳市海隆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48万余元,还收受某公司黄某的50万元、海隆公司船务部副经理柳某的48万元等好处费。案发后,李惠生将所收赃款全部退回。李惠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法院判48万元并非犯罪所得
经法院查明,海隆公司不是国有公司,1998年后,李惠生在海隆公司得以履行职责,是根据水监局工会的任命和授权,工会属于社会团体,因此李那时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1998年,柳某以自己控制的深圳寻海事业有限公司,与海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利润分成,后李惠生分得48万元。李惠生主观上有做生意的意图,客观上也曾联系过拖轮业务,因此对其收受柳某48万元一事,不能以犯罪论。
2002年8月28日,法院一审认定李惠生与他人共同侵吞公款148万余元(实际分得50万元),并收受贿赂40万元,遂以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李惠生有期徒刑9年。
退款不成申请国家赔偿51万
判决后,2004年3月16日某区检察院退回李惠生亲属交的44万元退赃款,但关于收受柳某的48万元,检察机关坚持不退款。2004年11月1日,该区检察院作出《刑事确认书》,以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为由,认为这48万元是违法所得,不予退款。同年11月,李惠生向上级检察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区检察院的确认书,并依法赔偿。今年1月,上级检察机关作出《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维持区检察院《刑事确认书》。李惠生随后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某区检察院退回所扣押的48万元及利息3万元。
焦点
扣:违反公司法仍属于违法所得
还:属民事关系不归检察院处理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赔偿听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某区检察院和复议机关的上级检察机关均参加。因李惠生还在监狱服刑,其代理律师参加听证。
检察院认为,李惠生收取的48万元是违法所得,海隆公司是海事局的下属企业,李惠生在与寻海公司的合伙中,并没有出资,而是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违反《公司法》。检察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有权对涉案的违法所得,根据判决的情况和法律的规定进行追缴、没收等。
李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法院判决,李惠生收取的48万元不能以犯罪论。李惠生与柳某等人之间是合伙行为,其产生的收入是合法所得,属于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不属于检察院处理的职权范围。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