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引发的争议尚未平息,近日媒体又报出圆明园湖心岛租给私人的事件,再次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和质疑。其中,“防渗工程”违法施工两年多,在接近尾声时才被游客偶然发现,而湖心岛租给私人也已多年,也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那么,为什么圆明园里有如此众多的违法事件,竟长期无人发现得不到纠正呢?由此产生一个强烈的疑问,谁是“圆明园事件”的执法主体?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笔者所称的“圆明园事件”,并不仅指已经广泛受人关注的“防渗工程”和“湖心岛出租”两个事件,而且还包括已经和即将发生在圆明园里的其他众多事件。因为“防渗工程”只是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一部分,整个工程还包括遗址保护、整修泊岸、整理山形、清理湖淤等工程。据报道,在整治工程中已经有大面积的灌木和树木遭到砍伐。大量的事实已经证明,圆明园正在旧貌换新颜,可是其改变过程却不断遭受违法质疑。让人不解的是,面对圆明园存在的涉嫌违法事件,目前却只有国家环保总局一家执法单位孤军奋战,唱“独角戏”。
到底谁是“圆明园事件”的执法主体?这个问题很复杂,它涉及圆明园的景区性质。如果是国家文物,就应该适用我国文物保护法,其执法主体就是国家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如果是一处国家园林,是一个单纯的游览景观,那么就应该适用城市园林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其执法主体自然是政府的园林管理部门。严格来讲,无论文物保护部门的执法,还是园林管理部门的执法,对于圆明园的综合整治工程来说,都是综合执法,是全面执法。
然而事实上,无论文物部门还是圆明园方面,都没有把圆明园当作文物来对待,否则怎么会擅自改变其历史环境和历史面貌呢?让人遗憾的是,北京市文物局竟称圆明园湖底铺膜未破坏文物,自然也就退出了执法过程。对于其他工程对圆明园面貌的破坏,也未见文物管理部门出面干预。而实际上,圆明园却是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典型的文物,因此市政园林管理部门既不方便也不愿意出面执法。于是,圆明园整治工程就成了“三不管”工程。
其实,国家环保总局的执法无法从根本上制止圆明园综合整治工程对圆明园历史面貌的破坏,不仅因为它仅限于防渗工程,而且因为环评仅仅是防渗工程补办的一道手续,无论能否通过,防渗工程已经完工,已是先斩后奏,回天乏力了。
至于将湖心岛出租给私人使用,虽然也是明显违法,国务院办公厅也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但文件中却没有处罚规定,更没有执法主体的规定,是典型的“无主句”,因此也就不会有哪个部门主动承担起执法主体的职责———最终演变为管理者说了算。
一句话,圆明园的“乱局”是执法主体缺位造成的。如果不能明确执法主体,仍然维持多头执法、“谁都想管又谁都不管”的局面,圆明园中的违法事件还会层出不穷,综合整治工程结束之时,可能也就是我们告别真正意义上的圆明园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