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蔚
春节将近,中纪委和监察部向全国的党员干部发出禁令:党员干部以任何形式参加赌博都将被免职,到国(境)外赌博的,更要从严惩处。
2004年初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行为,已经作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两厢比照,近期公布的“禁令”显然更加严格和断然。最近不断揭露出的党员干部出境赌博、挥霍公款,乃至豪赌狂输之后畏罪潜逃的多起事件,其触目惊心的程度,又到了“非打击不可”的地步,也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促成了上述“禁令”的出台。
赌博非法,在我国境内早已明令;而部分国人嗜赌,又是不争的事实。于是才有众多“国际化”的赌场,在我国境外周边环伺。据有关专家统计,每年以旅游名义出境赌博而造成的资金外流,达数千亿之巨。而当浩浩荡荡的人流中混杂着党员干部、外流的资金中有一部分来自公款的时候,则流失的就不只是金钱,败坏的也不仅是一般的社会风气,而是将危及执政党的威信和政府权威。因此,对于党员干部因出境赌博,而连带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严惩;而即使是在法律上还难以严格界定的一般性赌博行为,如果是发生在党员干部身上,也必须诉诸党纪、政纪而予以严格限制。
虽然我国法治建设尚未完备,但法律意识毕竟日渐深入人心。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公民在各项法律的约束下恪尽公民义务,也逐渐成为普遍的共识。但是在这一值得欣慰的进步背景下,也有一种倾向需要警惕,即有部分党员干部,一方面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特权,另一方面却又将自己“混同于一般老百姓”,一方面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游走,另一方面又刻意逃避党纪、政纪的约束。参与赌博,只是其表现形式之一种。
作为执政党之一员,尤其是作为领导干部,在掌握党和政府赋予的权力的同时,理当受到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的双重约束。以往在舆论的论述中,往往将“党纪国法”连用,事实上造成对两者概念的混淆。而在日渐强调执政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的今天,明确党纪、政纪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区别,就显得格外重要。2004年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同年底,《公务员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更使这种界定有了明确的依据。对于一般公民,当然只需遵守国家法律;而对于党员干部则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受到党纪、政纪更加严格的约束。许多发生在普通公民身上并不“违法”的行为,却可能构成党员干部的“违纪”,而必须受到党纪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