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向法官表示,自己与女友目前是同居,还没有领证,并不算介绍完全成功
晨报讯(记者 冒群) 通过婚姻介绍所找到了爱人,却没有按约支付介绍费,日前,准新郎罗某被婚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据婚介公司在起诉书中指控,2003年10月,34岁的罗某前往婚介所登记征婚。同年11月,罗某与婚介所签订“会员缴费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由罗某缴纳会员报名费200元、通联费300元、服务费300元,服务期间为1年,一年内不管介绍成功与否,报名费、通联费不退,服务费按提供服务的次数扣除,每次按100元计算,扣完为止;介绍成功后须再缴纳中介费1200元,合同有效期自2003年10月至2004年10月。
双方合同签订后1年内,罗某经婚介所介绍,认识了32岁的离异女丁某,罗某与对方接触后不满意,相亲未能成功。2004年2月,婚介所再次为罗某介绍高淳人李某,双方约会见面后,罗对婚介所表示“可以相处”。罗某与李某建立恋爱关系后,目前已经开始共同生活。但罗某却欠婚介所中介费1200元,在婚介所再三催促下一直未付。近日,婚介所遂向六合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履行协议,支付1200元成功介绍费。
据悉,罗某在法庭调查时向法官表示,自己与李某目前只是同居关系,还没有领证结婚,并不算介绍完全成功,所以,婚介所没有理由向他索要1200元“成功费”。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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