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东方木
被列为今年北京市头号重点督办的提案———《关于加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得到北京市纪委监察局的回复:政务公开将纳入该市政绩考核;各委办局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务公开内容进行细化、分类和公开;下半年,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还将对全市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完成情况将被视作绩效考核的依据。(5月20日《京华时报》)
“政务公开”纳入政绩考核———不知道这是第几个被纳入政绩考核的指标了,从“环境保护”到“预防交通事故”,从“婴儿性别比”到“知识产权保护”,政绩似乎成了个筐,什么都可往里面装。说真的,初闻“某某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正值“矫正发展观”这个政治概念炒得火热之时,我当时理解为此乃颠覆传统政绩观之创举。
可看到越来越多指标涌入政绩考核、越来越多政府热衷于此道时,我警惕地意识到,原因恐怕并非那么简单,其中必然纠缠着复杂的政治利益———到今天的“政务公开纳入政绩考核”总算看明白了:“纳入政绩”的项目如此泛滥,是在回避和僭越法治;是行政部门将本该属于法律调整的事务,圈入自己的行政羽翼之下。
就说政务公开,这应该是由法律调整的:政务公开是阳光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管你自诩公开多少,不管是多少繁琐的政务信息,也不管跟公众相不相关,只要公众想知道,政府就必须公开;政府要对自身的“不可公开”进行举证,如果公众对政府举证不服,可向复议机关提请复议,审查政府不公开的理由是否合法;最后公民还可以把政府告上法庭。
也就是说,政务公开是应由法律规范的:政府负有公开政务信息的法律义务,公民不满意可以告政府,法律是公民监督行政权力的武器———只有在这种法治逻辑中,政府才会规规矩矩地履行政务公开的义务。
而将其“纳入政绩考核”呢?看上去似乎以政绩引导政府行为,实际上是在回避和僭越法律———因为“政绩”只是官僚系统中上级掌控下级的武器,而不是公众手中的法律武器。
将“政务公开”纳入“政绩考核”,也就是将本应由法律规范的行为,转移到行政系统内部,由上级权衡和掌控。公民以法律为武器监督政府的政务公开行为,政府必须要面对每一个严苛的公民,这是一种有效的“异体监督”;而行政系统内部以“政绩”要求政务公开,下级只需面对一个上级,这是一种低效能的“同体监督”。
在这种“同体监督”的行政系统内部,寄望“政绩考核”规范政务公开是虚妄的。所以,要想真正推进政务公开,只有通过立法规范,“纳入政绩考核”只会南辕北辙。
这种思考下,我们再去看那许多纳入政绩的东西。环境保护需要纳入政绩吗?谁破坏环境依《环境保护法》治他的罪就行了,看谁敢跟法律对抗!出生婴儿性别比需要纳入政绩吗?谁违反法律依法处理就行了,不必其他手段———而将这些本应属法律调整的事务纳入政府政绩,实质是在扩张行政权力中滋长“以权代法”:环境保护纳入政绩,环境就会成为行政权力手中的一种寻租资源;婴儿性别比纳入政绩,“生男生女”也会成为行政系统的寻租资源……
越来越多的事务纳入“政绩考核”而非法律,说明在一些人头脑中,所谓法制建设还有“两张皮”:一张皮是“依法治国”,一张皮是“政绩治国”。这实质是旧体制中的行政权力与改革所追求的法治之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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