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白山讯 (东亚记者 傅献民)5月23日,记者从白山市公安局获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5月10日向白山市公安局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裁定撤消一审长白县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白山市公安局行为违法的行政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长白县马鹿沟供销合作社的起诉。
2002年11月,长白县马鹿沟合作社的废品收购站被白山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为由搜查,并查扣疑似走私物品紫铜,案值数十万元,白山公安局连夜将紫铜卖出,并表示已经将所得收入14万元上缴财政,而长白县马鹿沟合作社法人代表则称自己应归长白海关管辖,白山市公安局属于越权执法,存在仗权敛财的行为,同时指出,这批紫铜的价格在31万元,与公安上缴财政数不相符合,遂将白山公安局告上法院。
长白县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白山市公安局行为违法,白山市公安局不服,遂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白山市公安局的行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周兆志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原审长白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错误,故撤销长白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被除上诉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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