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一起受贿案时,误中当事人妻子的翻供“圈套”。司宁律师被淮安市两级法院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被吊销律师执照的司宁提出再审申请。日前,江苏省高院经过细致审理后认为,司宁律师的行为确实触犯刑律,但情节轻微,遂终审判决其免于刑事处罚。记者发现,律师因犯罪被免于处罚的案例在江苏还是第一起。
涉嫌妨害作证遭逮捕
今年46岁的原淮安市淮阴区委副书记周某因涉嫌受贿于2002年4月被逮捕,检方指控其从1994年至2002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人事调整、资金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达49404元。周某落网后,其妻子刘某为了“营救”丈夫,委托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的司宁律师担任周某的辩护人。
据一审法院查明,2002年8月,司宁律师与同所的一位实习律师在淮安市律师事务所会见周某时,将刘某事先打印好的一封信读给周某听,此信中对证人王军(化名)曾向周某送1万元钱一节暗示为:“起诉机关找王军,王说1万元钱买房时要还给他的;你要记住1996年王军女儿有病,我家花了三四千元”,以唆使周某翻供。
2002年9月19日晚,司宁律师与同事及其这位实习律师在淮安市区一家饭店为次日开庭辩护做准备时,刘某将证人王军带至司宁律师的房间,刘某当着司宁律师等人的面对王军说:“我们是堂兄妹,1996年你家女儿在南京住院,周某找医院医生帮忙花了两三千元;你送周某1万元钱,周某不肯要,你硬给他的,你走时周某在后面喊‘等你家儿子结婚买房时还给你’。”意在引诱王军作伪证。王不肯,刘某与其发生争执。司宁律师见状即劝说王军:“你送周某的1万元钱大原则不变,你在法庭上,按刘某的话讲,对你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对周某却是有利的。”还让王军当场按照刘某的话重复了一遍。次日,王军在法庭上作了伪证。司宁据此辩称:“周某无收受王军贿赂的故意,只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构成受贿。”检方认为,司宁律师的行为构成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而于2002年12月3日将其逮捕。与其同时落入法网的还有刘某,涉嫌罪名是妨害作证罪。
两审法院均认为“有罪”
2003年5月26日,淮安清河区检察院对司宁律师、刘某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司宁律师面对检方指控辩称,刘某让证人王军讲的话,他不知道这些话里有什么问题。同时司宁的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司宁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行为,因为刘某和王军均没有向司宁提出过刘某所说话的真伪,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要件之一是有直接故意的;同时司宁也没有许诺任何利益,而以利益作诱饵也是够罪的要件之一;并且司宁律师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不应认为司宁构成犯罪。
但周某证言却证实司宁会见时,向其传递信息,诱导其庭审翻供;证人王军证言证实其因受刘某、司宁的引诱,向法庭作了伪证。实习律师也作为目击证人证实,司宁向周某传递信息,意图使之翻供。
清河法院于2003年7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司宁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一审判决后,刘某认罪甘愿受罚,但司宁律师却提出了上诉。
二审时,受江苏省律协的委派,省律协维权委的马群主任、黎民副主任还亲赴淮安中院,向二审法院表达了省律协对本案的关切。但淮安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9月4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5月19日,江苏省司法厅依据《律师法》相关规定认为,司宁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而吊销了他的《律师执业证》。
律师协会展开“营救”
此后,司宁找到了在江苏刑事辩护领域颇具知名度的南京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王后海高级律师,聘请他为辩护人。
同时,“司宁案”也引起了全国律师协会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的高度重视。省律协认为,本案中司宁的行为仅构成严重违规违纪,不构成犯罪,两审法院的裁判不适当地扩大了辩护律师应负法律责任的范围。为此,省律协专门发函给省高院,恳请省高院能够予以特别关注,慎重地把好法律适用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为此案特地向江苏省高级法院出具了公函,称除完全赞同江苏省律协向省高院出具的意见函外,还同时函请省高院在审理中能注意保障律师的合法的执业权利。
经过各方的不懈努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对申诉状的复查认为,“司宁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并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书面决定:本案由江苏省高级法院进行提审。
辩护律师细说法理
作为“司宁案”申诉审的辩护人———王后海律师发表了8点辩护意见。
王后海律师认为,辩护律师不可能亲眼目睹犯罪经过,即使开展了调查,辩护律师也无法确保掌握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都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按照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提供、出示、引用的证据仅仅是失实的,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有存在妨害证据真实性的故意行为,才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证据证实,刘某在司宁介入辩护之前就曾对王军说:“下次再有人找你谈话,你就说你送周某1万元钱时,周某对你讲,这1万元钱等你儿子结婚买房子时再还给你。”刘某、王军从未对司宁提起过上述事实,司宁自然无从知晓。因此,周某夫妇根本就没有向司宁透露过他们内心真实的打算。
2002年9月19日晚,司宁根本无从判断王军的哪些话不是事实,只是在看到刘某、王军吵得不可开交的情况下,出于对案件的负责才劝说王军到庭作证的。当晚司宁所讲的一段话虽然不够严谨,但此时刘某的心理状态与司宁的心理状态是根本不同的,因此说司宁、刘某之间存在着妨害王军作证的共同故意及共同行为是不成立的。
本案中,司宁的执业行为存在着违规违纪,但不至于构成犯罪。为了维护司宁的合法权益,为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律师刑事辩护工作能有一个良好的、应有的执业环境,王律师恳请省高院能依法宣告司宁无罪。
终审判决有罪免刑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对本案细致审理认为,原裁判对司宁定罪准确,但司宁的犯罪情节轻微,遂于今年4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司宁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免于刑事处罚。终审判决后,王后海律师和司宁对这一结果均感到“基本满意,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昨天上午,江苏省律师协会王君悦秘书长在接受采访时,也谈了对此案的一些观点,“本案的最终结果体现了江苏法院审判的公正、公平”,他同时希望全省律师能从此案中吸取教训,加强自律,避免重蹈覆辙。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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