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有效地保障我省依法开展征兵工作,确保相关工作符合当前实际,昨日(23日),1990年通过的《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被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修改意见明确,为防止政审没有通过的青年异地入伍,凡户籍不在本县(市、区)或迁入时间不符合征兵户籍规定的,当地兵役机关不得批准其入伍。
据介绍,前几年个别单位出现了批准少数异地青年入伍的情况,其中有部分应征者在其户籍所在地政审没有通过。这次修订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户籍不在本县(市、区)或迁入时间不符合征兵户籍规定的,当地兵役机关不得批准其入伍”,以杜绝有些在本地因政审不能过关而异地当兵的现象发生。有志青年应“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
根据《兵役法》有关规定,从2003年起,军队开始从非军事部门对口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对此也作出相应修改。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退出现役后准予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从高等院校征集入伍的学生,其学籍管理、优抚安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应征公民符合条件未被征集入伍的,自当年征兵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报考国家公务员、应聘、升学考试的,在同等条件下有关单位优先录用、录取。
另外,对于阻碍征兵工作的行为,《规定》明确,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应征公民本人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处以当地一名义务兵两年优待金额的罚款,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属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转自搜狐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征兵”,共找到
297,745
个相关网页.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广东”,共找到
46,544,166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