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的“高考移民”问题——兼论科举时代的“冒籍”现象
[摘要] “高考移民”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或体制性基础是目前高考录取制度中存在的高考分数差和不同的录取率。“高考移民”使边远省区和少数民族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相对减少。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是一个自宋代以后就争论不休的千古难题。古代科举中因“冒籍”事件而引起的案件不断发生,严重的还破坏了边疆地区的安定。在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之间长期存在着两难选择,不可能有一种两全其美的办法。高考制度实行分省区定额录取的模式,从自由竞争的角度来看与考试的公平原则有某些矛盾之处,但从调动落后地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当地人文教育水平的提升以及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角度来看,有其合理之处。“高考移民”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彻底解决,而需要一个过程。
[关键词]高考;高考移民;科举;冒籍;西部地区
[作者简介]刘海峰,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暨教育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本富,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硕士生。(福建厦门,361005)
“高考移民”是中国高等教育中的特殊现象。由于中国幅员辽阔、考生众多,且各地区之间教育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实行各省、市、自治区分别进行评卷和划定高考录取分数线的政策。部分考生利用各地存在的高考分数线的差异及录取率的高低,通过转学或迁移户口等办法到高考分数线相对较低、录取率较高的地区应考,这被称为“高考移民”。大体而言,高考移民的移入地区分为三类,一是京、沪等经济水平高而高考录取分数线低的直辖市,二是海南、安徽等经济水平低且高考录取分数线也低的东部省份,三是海拔高、经济和教育水平低而高考录取分数线更低的西部地区,包括西北和西南省区。本文要探讨的便是第三类西部地区的高考移民问题,论述其现象,分析其原因,并与科举时代边远地区的“冒籍”现象作比较,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
一、当前西部省区的“高考移民”情况
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高考移民”现象,之所以在今天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方面是因为时代进步,另一方面是其愈演愈烈并派生出新的社会问题使然。与沿海省份及其他教育发达省份相比,西部省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一般会低几十分,甚至上百分。因而,每年高考报名时,教育发达地区的许多考生便想方设法移入新疆、西藏、宁夏、青海、贵州、云南等教育欠发达的西部省区应考。这就打破了各省高考原有的政策规定和分省定额录取的格局,产生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
移民,总是和利益密切相关的,利益位差越大,流通的冲动势能也就越大。就目前的情形来看,虽然有小学文化的企业家存在,有北大才子卖肉的现象出现,但大多数接受高等教育的人仍然提升了经济和社会地位,高考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子们今后的生存质量乃至人生理想的实现。有的考生在教育发达的省区参加高考,可能上不了重点或本科,但如果来个“孔雀西部飞”,这些考生便可轻松跃过“龙门”。在如此大的利益驱使下,部分考生才会在家长和亲友的帮助下通过各种渠道加入到“高考移民”的行列。
“高考移民”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或体制性基础是目前高考录取制度中存在的高考分数差和不同的录取率。由于我国多年来一直实行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确定录取名额和划定高考录取分数线的政策,各省区之间高考录取分数线存在巨大差异。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就有不少山东、浙江等地“聪明”的考生前往东北、内蒙古、新疆乃至西藏等地参加高考,并且大部分获得了不错的回报。近年来,各省区之间的分数差距更为明显,导致社会上形成了一股“高考移民”潮。
我们从西部省区与教育发达省区2001年到2003年的高考录取分数线相比较的情况,来分析一下“高考移民”现象与高考录取分数线之间的关系。
地区 |
省份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
|
第一批 |
第二批 |
第一批 |
第二批 |
第一批 |
第二批 |
文科 |
理科 |
文科 |
理科 |
文科 |
理科 |
文科 |
理科 |
文科 |
理科 |
文科 |
理科 |
西北省区 |
新疆 |
468 |
486 |
436 |
436 |
490 |
499 |
436 |
420 |
493 |
456 |
450 |
390 |
西藏 |
440 |
450 |
350 |
300 |
|
|
|
|
450 |
440 |
320 |
325 |
宁夏 |
474 |
479 |
430 |
425 |
480 |
471 |
440 |
428 |
491 |
426 |
431 |
381 |
青海 |
448 |
400 |
394 |
338 |
445 |
378 |
372 |
302 |
426 |
338 |
355 |
276 |
甘肃 |
490 |
512 |
465 |
467 |
492 |
508 |
466 |
457 |
504 |
458 |
456 |
402 |
西南
省区 |
云南 |
475 |
435 |
435 |
370 |
475 |
440 |
435 |
375 |
480 |
405 |
445 |
350 |
贵州 |
504 |
490 |
423 |
393 |
513 |
485 |
429 |
393 |
505 |
436 |
422 |
354 |
教育发达省区 |
山东 |
580 |
607 |
535 |
559 |
568 |
589 |
|
|
552 |
524 |
|
|
*河南 |
453 |
453 |
422 |
422 |
562 |
562 |
516 |
516 |
575 |
575 |
532 |
532 |
浙江 |
543 |
556 |
509 |
530 |
560 |
573 |
490 |
495 |
541 |
508 |
500 |
459 |
湖南 |
539 |
551 |
498 |
506 |
553 |
559 |
513 |
513 |
557 |
501 |
520 |
457 |
湖北 |
524 |
555 |
488 |
501 |
527 |
555 |
504 |
525 |
516 |
502 |
489 |
468 |
江西 |
541 |
568 |
505 |
526 |
538 |
562 |
498 |
506 |
530 |
512 |
478 |
462 |
注:*河南2001年采用的是“3+1”卷。
数据来源:
① 001年数据来自2004年4月1日搜狐网:
https://learning.sohu.com/2004/04/01/40article219704086.shtml;
②2002年数据来自2004年4月21日搜狐网:
https://learning.sohu.com/2004/04/21/26/article219912605.shtml;
③2003年数据来自2003年6月24日搜狐网:
https://learning.sohu.com/61/19/article210391961.shtml.
应该明确,由于实行“3+X”科目改革后,以上省区这三年的高考试卷并不完全相同,且各省区在高考评卷中掌握的宽严标准不尽相同,即使是采用全国统一试卷,高考分数也不是完全等值,但总体而言是大同小异,因此其高考分数还是基本可比的。从表中可以看出,西部省区与教育发达省区这三年的高考录取分数相差几十分,甚至上百分、几百分。例如,2001年高考录取分数文科重点线最高的山东580分,比最低的西藏440分高出140分;理科重点线最高的山东607分,比最低的青海400分高出207分。二批本科文科最高的是山东535分,比最低的西藏350分高出185分;二批本科理科最高的山东559分,比最低的西藏300分高出259分。2002年高考录取分数文科重点线最高的是山东568分,最低的是青海445分,相差123分;理科重点线最高的是山东589分,最低的青海378分,相差211分。2003年高考录取分数文理科重点线最高分均为河南575分,最低分均为青海(文科426分,理科338分),分别高出149分和237分。二批本科文理科最高分均为河南532分,最低分均为青海(文科355分,理科276分),分别高出177分和256分。
再来看一下西部省区本科重点线与教育发达省区二批本科线相比较的情况。2001年西部省区文科重点线最低分为西藏440分,教育发达省区二批文科线最低的湖北488分,相差48分;西部省区理科重点线最低分为青海400分,教育发达省区二批理科线最低的湖北501分,相差101分。2002年西部省区文科重点线最低分为青海445分,教育发达省区二批文科线最低为浙江490分,相差45分;西部省区理科重点线最低分为青海378分,教育发达省区二批理科线最低分为浙江495分,相差117分。2003年西部省区文科重点线最低分为青海426分,教育发达省区二批文科线最低分为江西478分,相差52分;西部省区理科重点线最低分为青海338分,教育发达省区二批理科线最低分为湖南457分,相差119分。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西部省区与教育发达省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存在巨大差异。在山东、河南、浙江、湖南、湖北、江西等教育发达省区上不了本科的考生,在西部省区却能上重点大学。巨大的录取分数差距的存在,成为“高考移民”向西部省区迁移的巨大动力。新闻报道中,“高考移民”的身份大多都是“高考高地”山东、湖南、河南等省籍的考生,而处于“高考洼地”的新疆、西藏、宁夏、青海、云南、贵州等西部省区则是“高考移民”的主要流向地。这与我国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分布是相吻合的。
有材料显示,每年“高考移民”数以万计,可准确数字谁也无法说清楚。西部地区每年都是“高考移民”的重灾区。例如,2004年6月高考成绩公布后,西藏林芝地区500分以上的文科考生25人,其中只有3名是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和当地考生。500分以上的理科生57人,其中只有三四个考生是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和当地考生。其余考生基本上都是外地转入林芝地区的考生。[1]由于地域的关系,北方人比较适应北方的生活,南方人比较适应南方的生活,因而,西北省区的“高考移民”来源地大多是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区。西南省区的“高考移民”来源地大多是湖南、江西、湖北等省区。
面对“高考移民”潮,近几年来,西部各省纷纷加大了打击的力度。每年在高考报名前和高考后,西部各省都会查处和清退不少的“高考移民”。例如,2002年,青海省取消了49名高考移民的考试和录取资格并将其退回原籍。2003年,新疆共清退“高考移民”2600余人,青海清退251人。[2]这一年,以624分摘得宁夏高考理科状元桂冠的黄某,因被举报并查明为“高考移民”,不但没有得到他梦寐以求的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还被当地教育部门取消了高考录取资格。[3] 据报载,2004年4月,宁夏永宁县取消了9名考生报考资格。青海取消了173名“高考移民”的报考资格。[4]
与东部省市的“高考移民”问题不同,西部省区的“高考移民”问题还与少数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高考移民”的到来,使少数民族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相对减少。任由“高考移民”规模继续膨胀,可能会影响汉族和少数民族的感情,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
二、历史的参照:科举时代边远地区“冒籍”现象
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即古代倾斜的“高考分数线”问题),是一个自宋代以后就争论不休的千古难题。考试公平是指完全依据考试成绩来公平录取考生,区域公平是指通过区域配额来调控各地区之间考中人数的悬殊差异,在中国这么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这是一个古今大规模考试都会遇到的棘手问题。[5]
宋代,欧阳修与司马光引发了中国科举史上有关南北举额分配的首次争论,双方在凭才取人还是逐路取人问题上争执不下。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改比例解额制为固定解额制,由于各地区解额的不平均,因此引发了固定解额较少州郡的士人到解额相对较宽的州郡去取解的做法,人称“冒贯寄应”。[6]当时“冒贯寄应”现象已较普遍,尤其是北宋时期,东南地区的士人经常移籍到容易考取的河北五路参加考试,有关周总冒贯的故事就是其中一例。真宗朝人周总,在原籍没有考取发解试,由于他认识谯州的长官,因此在该长官的允许下到那里去寄应,但受到禁令所限而未能如愿。于是他认该州役人周吉为父,借周吉的父祖三代名讳应试,终于发解登第。[7]元代采取的是种族与区域配额相结合取士的政策,带有明显的民族歧视色彩。
到了明初,南北方士人进行了空前激烈的地域之争,引发了著名的“南北榜”事件,并导致南北分卷取人制度的确立。清代统治者为了统合南北差异,以均衡各地的科名数额来达到政治势力的合理分配、巩固中央集权统治,对乡、会试中额的地区划分越来越细。会试中额初承明制,分南、北、中卷,顺治十二年(1655年),将中卷并入南、北卷。此后中卷屡分屡并,有时甚至在南、北、中卷内再分为左、右分别录取。或者专取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四省各编字号,分别取中。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以各省取中人数多少不均,边远省份或致遗漏,因此废去南北卷制度,代之以分省取中办法,按各省应试人数多寡,钦定会试中额。康熙下诏:“近见直隶、各省,考取进士,额数不必预定……朕计省之大小,人之多寡,按省酌定取中进士额数。”[8]这道诏书,正式将分区取士制进一步发展为分省取士制。从此,分省定额取士制一直延续到科举被废。在该诏书中,康熙也明确指出,这项措施的意义:“如此,则偏多偏少之弊可除。”可见,这项措施的实施是希望通过对录取名额分配的控制,照顾文化不发达地区。
为了扶植边远地区人文教育水准的提高,缓和各民族和地区的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明清两代政府在取士时都十分注重对边远地区的扶持。明末,在乡试一级,各省举额皆有定数,只有云南一省不断增加,从40、45增加到50名。在嘉靖十四年(1535年)将贵州从云南乡试中分出来,云南举人名额为40名,贵州为25名;到万历元年(1573年)又将云南举额增为45名,贵州增为30名。云贵两省举额的渐次增加,反映了明政府优待边远地区的方针和云贵地区文化水平日渐提高的势头。[9]在会试一级,云南、贵州等西部地区的中额人数也有不同程度地提高,明代进士人数最少的贵州省总数只有85名,最多的浙江省有3280名,相差38.6倍。实行分省取中的清代,进士人数贵州有599名,最多的江苏省为2920名,相差4.9倍。[10]可见,在实行分省定额制以后,清政府进一步加大了扶持边远省区的力度,相对缩小了与东部省区之间的差距。由于政府对西部边远地区的优惠政策,使得东部省区的考生纷纷到西部“淘金”。
明清两代,由于边远地区的人文水平较低,人文水平较高地区的士子为了减少竞争,增加中额机会,纷纷冒充边远地区籍贯参加考试,这被称之为“冒籍”。明代科举实行分区定额制,各省乡试规定只有本省籍士子才能参加。但由于各省文风高下不同,乡试竞争激烈程度不一,有些士子便避难就易,想方设法冒籍到录取率较高的省份去应试。据《大明会典》卷78《学校》载,天顺六年(1462年),复设各处提督学校官,并下敕说:“科举本古者乡举里选之法。今南北所取举人名数,已有定数。近年奔竞之徒,利他处学者寡少,往往赴役投充增广生员,乍冒乡贵,隐蔽过恶,一概应试,所在教官侥幸以为己功,其弊滋甚”。清代实行分省定额取士制后,“冒籍”现象已大为猖獗,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不仅西部省区存在“冒籍”现象,东部省份诸如福建也存在“冒籍”现象。清代,福建文风颇盛,尤其是沿海各府县童试竞争激烈,而台湾新设府县学录取生员名额不少,较易考取,因此许多福建士子移民台湾,争取在台湾府县应试进学。福建士子不得志于本籍,则往往指同姓在台居住者,认为弟侄,然后赴考,“过继”成为“冒籍”最常见的手法。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完成的周钟瑄《诸罗县志》“风俗志·汉俗考”说:“内地稍通文墨而无籍者,皆以台为渊薮,训蒙草地,或充吏胥,辍八比未久者,岁科犹与童子试。”《诸罗县志》“学校志·总论” 中则说:“诸罗建学三十年,掇科多内地寄籍者,庠序之士,泉、漳居半,兴、福次之,土著寥寥矣。”[11]
据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四月《广西学政鞠恺为陈严惩冒籍办法事奏折》载:“惟冒籍之弊最甚,本省府县相邻之人冒考者固有,而浙江、江西、湖广、广东等省之人冒考广西者尤多,大抵或因父兄作幕,或因亲友贸易,诡计影射,混入考试,并无实在田产庐墓。入学之后,仍归故乡,而大比之期复来冒试。”[12] 西南地区的云南、贵州都是士子考生向往的地方,这里的“冒籍”现象尤为严重。据嘉庆十八年(1813年)二月《贵州巡抚景敏等为审拟黎平府苗童欧阳五彩赴京控告冒籍等事奏折》中载:“贵州巡抚臣景敏、贵州学政臣胡枚跪奏,为黎平府属苗童控争府学,遵旨审明定拟,并请分棚分额,恳恩赏增学额,以顺舆情,仰祈圣鉴事。黎平府苗童欧阳五彩赴都察院呈递封章控告赵方宁等冒籍考试一案……”。[13]“是以客籍童生呈请入籍考试,虽年限业已相符,而土著生童辄以身家不清阻其考试”。[14]可见,当时外来考生挤占了当地考生的取中名额,引起了当地考生的不满与阻挠,甚至到官府控告,外来考生与土著考生之间的关系可见一斑。“冒籍”现象的存在也困扰着当时的政府,因“冒籍”事件而引起的案件不断发生,严重的还破坏了边疆地区的安定。
科举时代,“冒籍”现象之所以出现,归根到底还是政府考虑区域公平、各地科举录取宽严不一导致的结果。从宋代起,固定解额制、分区取士制和分省取士制的实施,使各地区有了固定的取中名额,这就使得教育发达地区的考生向边远地区流动,导致了“冒籍”现象的产生。明清两代,“冒籍”问题尤为严重。针对这种情况,明清两代政府都出台了相关政策来制止这种现象,一方面为保证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维护统治者的地位、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安定。
明代,出于统治的需要,政府对“冒籍”事件从严查办,并下敕“……今后不许,违者听本职及提调科举官、监试官拿问。”[15]万历三年(1575年)又重申:“两京各省廪膳科贡,皆有定额。近来有等奸徒,利他处人才寡少,往往诈冒籍贯,投充入学,及有诡写两名,随处告考……访出,严行拿问革黜。若教官纳贿容随,生员扶同保结者,一体治罪革罢。”[16]冒籍应试不仅违法,而且假冒作伪,破坏区域配额制度的公正性,故一旦查出,不论中式与否,都要发回原籍。
清代对“冒籍”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 清初,政府明文规定:童生在应试时,除了报考童生必须有同考五人联保外,还须有本县的一名廪生开具保结。廪生担保的除了保证其身家清白、不进行枪替、没有匿丧三条以外,如果出现“跨考者,惟廪保是问”,[17]所谓“跨考者”即为“冒籍者”。
为了进行统一管理,雍正九年对“冒籍”加以禁止,对于那些要求入籍之人,政府规定必须“当以坟墓为断”,一旦入籍之后,不准回原籍应考。[18]据乾隆元年(1736年)正月《江南道监察御史谢济世为请停外省人入籍广西应试事奏折》载:“至于云、贵、川、广人才寥落,冒籍多一人,则土著更少一人,列祖以来,垂念边省,多方培植,冒籍之禁尤严。而至于以土改流之府、州、县与未改流之土司犬牙相错,汉苗杂处,苗人朴鲁甚于本省汉人,其所以梗化出劫、敢于官兵为敌者,皆因外省通文识字、犯罪脱逃之人潜窜其中,或往来其地多方煽诱所致。是则此等地方,不特不许冒籍,亦并不许入籍;不特不许入籍考试,亦并不许流寓暂居,然后边境得以安宁也。”[19]“冒籍”问题如此严重,使边疆地区的文风也受到影响。据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四月《广西学政鞠恺为陈严惩冒籍办法事奏折》载:“至其所冒籍之地,虽土著文风未盛,而就地取才士子犹可渐自濯磨,若尽被冒籍占据,则土著进取为难,文风日就颓废,攻讦势难宁息。”[20]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又规定:“嗣后每届乡、会试年份,凡举贡生监,俱不准其改籍”。[21]但是,顶冒之风由来已久,特别是有些人置买田产,已经在当地落户了,政府对此现状只好予以一定程度的承认,“入籍二十年者听考”[22]。
明清两代对“冒籍”问题的解决对策一般是根据户籍限制其报考,一旦发现有“冒籍”行为,即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惩处。在科举时代,还没有一种更合理的人才选拔方式能够代替科举。为了维护科举考试的区域公平、确保统治者的统治地位、保证国家的安定团结,政府只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来防止“冒籍”事件的发生。然而,只要地区之间存在文化教育水平的差距、实行区域定额录取制度,“冒籍”就不可能完全杜绝。
三、“高考移民”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在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之间,中国1300年的科举演变史告诉我们,越到后来,越是从考试公平逐渐趋向于更重区域公平。这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现今全国高校招生考试录取时各省要根据录取名额划定不同的分数线。[23]
近年来,随着各省市之间高考录取分数线差异逐渐显现,分省市定额划定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办法和问题越来越受到教育界和社会舆论的关注。观点对立的双方言辞激烈,各有道理。要使讨论从激愤走向冷静,从感性走向理性,得出较公允客观的认识,需要大家放宽视界。将录取公平问题放到历史的长河中去考察,便可知道在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之间长期存在着两难选择,不可能有一种两全其美的办法,我们不要企望完美的解决之道,只能在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两端之间尽量取得相对平衡,找出一种相对合理的办法来。我们必须结合历史与现实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尽可能提出科学而合理决策参考。
目前我国高考制度下的“高考移民”与科举时代的“冒籍”有着极大的相似性。“高考移民”现象之所以产生,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高考制度下倾斜的分数线和不同的录取率,另外也与当前我国的户籍制度有关。出于人口管理的需要,我国从1958年开始实行相对严格的户籍制度,将人口划定在不同的省、市、自治区,公民的入学、求职、就业、调动等统统都与户口挂钩,从而产生了某种因户籍所在地不同而出现的“户口级别”现象。而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又是与户口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24]近年来,我国各省的户籍管理出现了松动,在某种程度上便利了考生通过变更户口来获取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这种利用户籍管理的漏洞去获取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做法,不仅仅是考生钻了政策的空子,接收地政府和学校出于“私利”在其中也扮演了一种推波助澜的角色。大部分人认为,“高考移民”是一种违法的投机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户籍管理政策,破坏了国家对教育资源的配置。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第一,有相当一部分“高考移民”是按照正常渠道办理的迁户手续,尽管在此过程中他们也许钻了政策的空子;第二,外地考生的“移民”要求也得到了接收地学校和有关部门的默许,甚至有的学校专门到教育发达省区招徕“高考移民”,因为接收外地较好生源可以提升当地学校的升学率和知名度,可以收取借读费增加收入,还可以出售积压的房产等。“高考移民”的大量涌入,当地政府和学校也难辞其咎。
通过不合法的手段改变户籍和学籍的“高考移民”尽管违反了国家政策,却是以非正常手段反映的正当诉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总是要趋利避害。就跟买东西总要找个差价一样,争取一个教育资源,很自然的也会趋易避难。能够通过较小的代价上个较好的大学,是自然的一种选择。[25]因此,我们对“高考移民”问题的判断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判断。
西方社会学的冲突理论认为社会上不同的利益群体,为争夺稀缺的社会资源而相互竞争冲突。不同的利益群体持有不同的价值立场,会对同一社会现象做出不同或截然相反的判断。[26]围绕着某个社会现象,社会成员中既有问题的受害者,也有问题的获益者。受害者赞成其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希望尽快得到解决;获益者则往往否定问题的存在、掩盖问题的真相或不希望甚至阻挠问题的解决。因而,一个现象有没有问题,是一个价值冲突和利益资源相互争夺的过程。“高考移民”之所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原因就在于不同的群体出于各自的利益对其做出了不同的反应。表面上看,“高考移民”现象只反映了“倾斜的分数线”这个简单的事实,实际上,它所反映的是不同地区的教育群体及考生在利益上的冲突。因而我们要对“高考移民”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探究其存在的本质及发展中反映出的问题。
“高考移民”现象的出现,有现行高考录取制度本身不尽合理的原因。一些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教育水平相对滞后。因此,国家才出台了一系列灵活的高招政策,目的就是为了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在全国的配置,以便照顾教育水平相对落后地区的学生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我国高考制度实行分省区定额录取的模式,从自由竞争的角度来看与考试的公平原则有某些矛盾之处,但从调动落后地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当地人文教育水平的提升以及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角度来看,有其合理之处。跨省高考无疑破坏了高考分省区定额录取的“游戏规则”,但它合理与否,在社会上有着不同的看法。虽然“高考移民”打破了目前各省高考原有的平衡状态,破坏了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格局,但对“高考移民”现象不能一概否定,而应理性对待。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高考移民”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人们追求公平的愿望。“高考移民”的积极性也是存在的。“高考移民”的存在客观上会造成政府的压力,在分配教育资源时加大对边远地区的教育投入,同时也会促进高考制度的改革。当然,这并不是说一定要支持“高考移民”,但我们要肯定“高考移民”的积极因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确看待并最终解决这个问题。
目前,我们对“高考移民”实行封堵政策。树欲静而风不止。靠强制性的封堵政策虽能取得一时之效,却非长久之计。并且,解决这个问题,不能用另一套不合理的政策来修正。政策的制定应该多一些全面的、整体的考虑,不能顾此失彼。当前关键的问题不是讨论如何巩固和加强高考招生的地方保护和政策倾斜,而是研究如何加大对边远地区教育的投入,加快把边远地区的教育水平尽量提升到与全国教育发达省区一致或较接近的程度,全面、快速地提高边远地区中小学生的整体素质[27]。这样,各省区之间的高考分数线才不会有如此大的差距。
“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统一录取分数线被很多人认为是真正的公平所在。但是,他们并没有看到真正理解公平的含义。对于不同地区的学生来讲,分数线的简单统一并不是真正的公平,因为在此之前他们的起点已经不平等。如果说西部边远地区的学生在高考前已经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那么在高考时让其享受公平的受教育权,则无疑是一种补救。对高考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不应看作不公平。实际上,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
近年来,废止全国统一高考的呼声此起彼伏。取消全国统一高考与分省定额的录取制度,“高考移民”问题的确可以消失。可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废止全国统一高考制度显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尽管社会各界人士对高考有这样或那样的批评,但是人们也不得不承认,高考是目前中国相对最公平的选拔制度。它为考生提供了一个依靠自己的努力改变自己命运的平台和依靠自己的勤奋进入主流社会的机会。因此,现阶段,我国的高考制度还必须以全国或分省区统一考试为主,同时坚持分省定额录取制度。
解决“高考移民”问题的对策必须依据现实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在我国的高考制度和户籍制度等不做出重大改变的情况下,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一、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教育投入(包括人才投入与财力投入),提高教育水平;二、国家从政策上对西部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实行适当的倾斜政策;三、提高高考报名门槛,如规定在当地较长的居住年限等,严把报名关等。但是,我们所做的这些还不能彻底解决“高考移民”问题。要彻底解决“高考移民”问题可能要建立在统一全国高考录取分数线、高校享有完全的招生考试自主权或高等教育资源在全国的布局合理且供大于求等基础之上。
总之,世界上没有绝对公平的事情,国家之所以运用政策杠杆将分数向教育落后地区倾斜,本来就是在综合各方面因素后做出的相对公平的抉择。“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高考实行分省区定额录取如此,封堵“高考移民”也是这样,都是一定历史阶段中相对合理的选择。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区域差异巨大的国家,省区之间的文化教育水平差距还会长期存在,“高考移民”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彻底解决,而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应该让广大的民众了解这是一个两难问题,不可能有十分完美的解决之道,只能渐进地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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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峰 樊本富)
中国网 2004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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