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上午的上海市艾滋病立法专家建议稿讨论会上,取消各种强制性监控,艾滋病检测应该是强制还是自愿的,艾滋病防治的医保问题,病人和感染者的结婚生育权、配偶的知情权,如何保护职业暴露的医务、公安等人员的利益,如何约束艾滋病人的故意传播病毒行为以及如何处理艾滋病犯人等八大热点的社会问题,成为三份法律建议稿讨论的关键。
[强控制手段]
本次艾滋病立法建议的最大特点是要改变传统传染病防治以隔离和定点医疗监测为主要手段的强控制理念,上海社会科学院专家建议取消原来控制办法中各种强控制(包括出入境限制)的条文。这是因为强控制手段不必要也不适合艾滋病的预防,而充分尊重感染者和病人的自尊及保障他们的权益,对于他们融入社会,主动配合和积极参与全社会的预防具有深远的意义。
[自愿检测]
艾滋病检测应该是自愿还是强制的行为?完全强制,无法保障市民自我选择的权利,但完全自愿,很少或没有人来检测怎么办?华东政法学院专家认为,本市不属于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实行完全强制检测不仅不利于艾滋病的防治,成本也太高,而且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艾滋病都以自愿检测为原则,因此,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有可能传播艾滋病的情况外,对艾滋病应该实行自愿检测,同时要鼓励有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者主动接受检测,并为其提供医学咨询与指导。
[医保]
艾滋病维持治疗花费巨大,每年至少几万,而艾滋病人随着病情的发展,又会逐渐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后他们将如何对抗疾病呢?为此,上海社科院建议“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的基本药物和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并发症的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适当减少患者和感染者负担。
[知情权]
如果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把病情告诉配偶或性伴侣,对方会因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而减少被感染的几率,但会否因此而泄露病人隐私,导致病人遭受社会歧视?上海社科院的专家们认为,当发生艾滋病传播危险时,病人的隐私权不能以牺牲厉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为代价,“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实施有可能传播艾滋病病毒或者使他们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之前,应当将其发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他人。”
上海政法学院的建议稿特别强调,“在本人自愿同意的前提下,艾滋病检测机构应以秘密的方式通知其配偶和性伴侣,并告知其配偶和性伴侣负有保密的义务”。
[职业暴露]
在急诊中遇到大出血的危重病人,没来得及等HIV检测报告出来,医生就开始抢救,手术中无意被剪刀刺伤,而手术后才发现,原来病人是HIV阳性感染者。警察街头抓获小偷,为了逃脱,小偷拿出注射器往警察手臂上扎,并大叫:"我是艾滋病人!"对这些特殊职业,要如何保护他们受感染后的权益呢?华东政法学院建议,由于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监管人员都存在感染艾滋病的潜在危险,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及为此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能力或死亡的,应为其提供免费治疗,并给予特别抚恤金”,而上海政法学院则提出,“因职务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工伤论处”。
[免费安全套]
控制某些高危行为,例如性行为感染、母婴感染等,可对阻止艾滋病传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上海政法学院建议,“卫生部门应当为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免费提供安全套”,“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治疗,并为婴儿提供免费艾滋病病毒检测”。
上海政法学院提议,“自愿监测可以匿名检测”,并“鼓励公民在婚前,适龄产妇在孕前进行自愿的艾滋病检测。”
[约束故意传播]
如果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有故意传播的行为,政府应该如何制约呢?上海政法学院建议,“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行为使他人面临感染危险时,疾病控制机构可以发出书面警告,责令当事人应该停止不负责任的行为。”否则,疾控中心“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隔离和拘留”。
华东政法学院的专家们提出,“卫生防疫机构认为艾滋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的工作有传播、扩散艾滋病病毒危险的,应当通知其在1个月内调整工作岗位。逾期未调整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艾滋病犯人]
华东政法学院专家认为,目前对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一般采取不予羁押的方式,这存在艾滋病传播的隐患,但对有传播危险的,如卖淫、嫖娼、吸毒等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场所予以羁押和监管。晚报记者 陈烨报道
转自搜狐
搜狗(www.sogou.com)搜索:“艾滋病”,共找到 3,204,431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