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记者 王道斌 通讯员 邓骥)记者昨天从广州市人事局获悉,事业单位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或以按退休时的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补贴退休费,若在今年10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给予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另外,在事业单位中身兼数职的人员,应在其主要从事的工作中选择确定一个岗位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所兼职位应当在职位说明中具实写明,档案工资原则上按聘用的岗位给予确定。
“官”位退休享受相应待遇
据了解,对聘用改革中原工勤人员被聘用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后,退休时的待遇作如下规定: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退休的,可按该岗位有关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而那些在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人员岗位的人员,其退休时待遇则为: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即首次聘用前按有关规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的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符合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条件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非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
同时,在目前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尚没有规定要求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具体竞聘的范围及岗位可由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但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而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原固定工转制人员,首聘时办理离岗退养的,其离岗退养费可按如下原则处理: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原固定工转制人员不宜按现岗位办理离岗退养。如本人提出按工勤人员办理离岗退养的,经单位同意,其离岗退养费计算标准可比照单位同类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
经费自给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实际平均收入水平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计算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其离岗退养费的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不得低于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而实行人员聘用制,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聘用前已分配到事业单位,至首次聘用时未满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单位应与其签订不低于3年的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单位应与其签订三年以上中长期聘用合同,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
丧失劳动能力者依规定退休
《实施意见》规定,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可缓签聘用合同。那么,对此次实行聘用制前病休时间已经超过医疗期而又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患病职工,该如何处理呢?此次出台的答复也进行了明确,即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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