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珊
“在西方发达国家不可能出现的建筑业的铺张浪费,正在中国大张旗鼓地上演。”跑遍了欧美20多个国家的东南大学建筑学系教授郑光复说。
5月中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推出了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编写的《我国大型建筑工程设计发展方向》一书,辑录了多名专家就目前我国建筑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批评和反思。新一轮反思浪潮,主要集中在我国新建大型公共建筑上。
大型公共建筑成为能耗和资金的黑洞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在4月底透露,我国建筑能耗惊人,建造和使用建筑直接、间接消耗的能源已经占到全社会总能耗的46.7%。
据该负责人介绍,我国现有建筑中95%达不到节能标准,新增建筑中节能不达标的超过八成,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发达国家的2~3倍,对社会造成了沉重的能源负担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同时建设中还存在土地资源利用率低、水污染严重、建筑耗材高等问题。“许多公共投资项目建成之日即亏损之时。”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工程管理研究所副所长邓晓梅博士认为,很多大型建筑由于盲目求大求新求洋,在一次性的高额投资之后,往往还伴随着长期的高额运营维持费用。
典型案例如重做方案的奥运文化体育中心。该建筑不仅最终核定造价达45亿元人民币,远远超过预算,而且为追求“极具震撼性的视觉效果”,对周边区域造成了光、热和声污染,在抗震,防火和交通设计上也存在严重缺陷。经多次优化无法完满解决,有关部门被迫花钱买断原设计,彻底重做方案。
这些成本得由纳税人负担,但普通纳税人却难有机会享用这些代价高昂的设施。因为造价高,要收回成本和维持运行,这些大型公共建筑在建成后的使用中往往需要高额票价的支撑。
建筑“一百年不落后”的追求大多出自各级决策人
许多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我国的建筑正在抛弃适用、经济等基本原则,追求“前所未有”的怪、奇的形式。中国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正成为“巨型结构的游戏”。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建筑业处处长李德全认为,“巨型结构的游戏”之所以不断出现,有3个原因,一是搞基本建设的人都不是专家;二是工程建设中存在大量‘钓鱼工程’,立项报批时缩小规模造价,实施时再扩大面积;三是建筑工程普遍缺乏监督。
李德全认为,在西方国家,建筑的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监管部门和决策部门各司其职;但在中国,往往是多角色合一,很难相互制约,这使得“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审批程序上的‘可行性研究’往往变成‘可批性研究’,时间精力花在公关审批领导身上。”李德全说。
另外,与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建筑市场相比,我国非经营性建筑使用部门的前期可行性研究确定性还比较差。而且在招投标环节,“加大了成本、监管不到位、监管成本高而效果差,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比比皆是。”李德全说。
而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中国工程院院士张锦秋则认为,“现在许多有争议的建筑设计,虽由建筑师绘制,但其设计要求来源于领导思想。什么‘新、奇、特’,什么‘一百年不落后’,这些提法大多出自各级领导之口。”
一个引发巨大争议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境外设计师在回答媒体质询时说:“他们(指政府决策者)喜欢这个方案,他们要这个方案”,反映的正是这个问题。
张锦秋提出,要制止建筑实践中的不良现象,必须从有权提要求、有资格决策的人做起。
如何杜绝“业主点菜、国家请客”
谁为巨型结构带来的建筑浪费负责?“如果是私营企业,很明确,由私营业主自己负责。但是对于用纳税人的钱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业主变为抽象化的国家,业主负责的机制如何落实?”东南大学建筑学系教授郑光复提出了一个目前在中国极为棘手的问题。“相对于私营企业投资的内部自我约束,公款投资必须加强外部约束来遏止浪费和贪污。目前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也正在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的探索。”李德全说。
李德全告诉记者,这种专业化的管理具体可以有两种实现形式。
一是香港模式:即成立工务局,专门负责实施政府投资工程,从事大量技术性工作。深圳已经模仿香港建立了类似机构,该机构负责绝大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如公路局、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
二是代建制:即业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目前这种模式正在陕西、四川、宁波、厦门等省市进行试点。“对于虚假招投标的问题,制度设计本身也有问题。现在法定强制招投标的范围太大,而政府管理的资源有限,导致招投标处干事的工作饱和。今后要缩小法定强制招投标项目的范围,扩大多元投资的主体。”李德全说。据悉,建设部准备出台新的建筑方针,此外,我国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也将为建筑设计中的节能问题提供制度保证。
决策程序透明度、参与度不够,没人为建筑浪费埋单
邓晓梅认为,对比发达国家的经验,当前中国大型公共工程建设程序仅仅从环节上讲还是相当完善的,其主要的欠缺在于:已有各环节中的“透明度”、“参与度”和“问责度”不够。
在国外的网站上,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查阅到各种档案资料,如:为批准某项公共工程的议会投票信息,为批准某项公共工程的发包合同,评标委员会的讨论记录等等。当这一切都暴露在阳光下时,就可以有效遏制拿公共利益去做违背原则的交易。
在“参与度”上,德、法、英、美等各国的城市规划决策程序中,通过公众意见调查、社区论坛、公众评议、公众审查、公众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有效地保证了公众的参与。为了确保公众参与不流于形式,法律通常还规定,相关决策者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必须逐条给出未予采纳理由。而在我国,这方面还比较欠缺。
在问责上,我国传统上习惯的“集体决策”并不利于实施问责制。一个大型公共工程参与者众多,各参与者在其中究竟负有什么样的责任,需要通过明确的法律授权,或通过合同程序予以明确。
在国外公共工程中,公共业主必须明确自己对预算的责任,设计方的酬金也与最终的实际工程造价挂钩,节约有奖,超支受罚;为了避免腐败,公共业主还可以通过与项目其他参与各方签署“廉洁协议”来规避相关风险。
此外,在责任的追究上,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核体系,派遣独立的项目审计人员,开展有效的项目后评价、实施离任审计、完善群众监督、保护和鼓励举报等,都是促进责任追究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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