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明杰)朝阳区金盏乡长店村村民靳翠兰到村里公厕方便,不料公厕突然发生爆燃,靳翠兰的手、臀、大腿等多处部位被烧伤。靳翠兰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从朝阳法院了解到,在没有找到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靳翠兰医药费等各项花销4722元,并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今年2月5日晚8时,靳翠兰到村里公厕方便时,被厕所内突然着起的大火烧伤。经医院诊断,烧伤面积18%,烧伤程度达二三度,为此支付医疗费用4939.28元。靳翠兰认为,公厕系村民集体财产,村委会在收取了村民卫生费后应当履行管理职责,但事实上村委会却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致使她在此事件中受伤。
村委会则称,靳翠兰被火烧伤是有人向公厕内倾倒液化气残液,挥发出的液化气遇明火发生爆炸起火所致,村委会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是侵权人。而且公厕是为了方便村民而设置,从未收取任何费用,村委会对公共厕所的管理义务只是一般管理责任,主要是清扫,而对于第三人倾倒液化气残液的行为无管理义务。村委会还强调,靳翠兰既然在如厕时闻到有强烈的煤气味应当意识到危险存在,却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村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发生爆燃事件的公共厕所系村委会为方便周边村民生活而自行修建。建成以来由村委会负责派人进行卫生管理。村委会曾向村民按每月30元收取卫生费,作为本村环境卫生的管理费。但是法院经过现场勘查发现,公厕内卫生环境较差,周边有垃圾及可燃杂物长期堆放,无人清理。公厕外粪池未采取安全封闭措施。上述诸多情况具有明显的安全和火灾隐患。火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朝阳消防监督处现场勘查认定,“事故是由于有人向公厕粪池内倾倒液化气残液,挥发出的液化气遇明火发生爆炸起火所致”。目前,液化气残液来源及投放明火的责任人尚未查清。但消防监督处提供材料表明:发生爆燃事故的公厕附近建有集贸市场,有多家经营租赁液化气罐的商铺。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当庭质证结果,涉案公厕内发生爆燃事件的直接原因是不明人员向公厕内倾倒液化气残液遇投入明火所致。在该事件直接侵权责任人不明的情况下,村委会作为设立公共设施的规划者和兴建者,当然成为该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理应对其正常使用进行管理,村委会的间接责任不可排除,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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