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起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必须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关注两性发展的均衡状况,进一步在法律、法规、政策上给予积极的保障。
平等就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女大学生求职却常常另有一番滋味,“在家里、在学校,我们从来没有意识到和男性有什么不同,只有到了求职的时候才真体会到了什么是对女性的歧视”。女公务员与男性具有同样的学历、能力和健康,却仅仅因为性别就要提前5年退出职场,她们更感到一种不公平。当今世界,同龄退休是多数国家保障平等的制度规定,中国却因诸如就业压力等因素而成为退休年龄性别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我们是否应该更多地从平等的角度考虑政策的取向呢?
再看看9亿农村人口中的妇女,她们日夜辛劳在粮、棉、油、菜、果等生产第一线,是农业劳动大军中的主力,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骨干。然而她们在享有土地承包、财产继承、集体分红等权利上常常遭遇不公正待遇,在教育、培训、文化和卫生等资源占有上处于不利地位,而我们的农业政策却较少对农村妇女的地位作用和权益给予倾斜性保障。
现实告诉我们,真正实现男女两性的平等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我国还任重道远。
各国发展的实践证明,经济的增长不等于妇女的进步,社会的进步也不简单等同于妇女的发展,促进两性平等协调发展,必须实施积极的性别平等政策,努力改变千百年传统观念对社会环境和人们道德、行为和习惯的影响,加强妇女自立自强的意识和能力建设。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各级政策制定者要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法律、政策和项目的时候,从设计执行到监控、评估的全过程,都要注意是否会对男女两性产生不同的影响,避免对性别的歧视,以保证女性能和男性一样平等参与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立法、司法、执法有关部门,有必要重新审视《劳动法》、《义务教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系列两性利益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认真分析这些法律和政策是否关注到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两性差异,是否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对女性的特殊需求给予重视。如,在农村、特别是偏远落后农村,失学辍学儿童中女童占多数,文盲中女性占到70%以上,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更应该关注在所有差距背后的性别因素,对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实施制度性保障。
为及时了解、认识和反映男女两性的生存状况和社会地位,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国家发改委和统计部门等要将分性别统计纳入国家的统计制度,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都应该注意收集分性别的统计数据,特别是劳动就业、教育、卫生、组织人事等领域,逐渐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的数据库。(全国政协委员 王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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