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6日讯(记者蒋源源 实习生乔敏 叶文雄) 长沙市运达国际项目部工地上的一群民工,苦干了两个多月,拿到的先期工资不但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竟然还夹杂着工地内部餐票!面对这样一份“掺”了“水分”的工资,民工们十分气愤。
“干不下去”,结账“走人”
今天上午,记者来到位于长沙市芙蓉路与营盘路交叉路口西南角的运达国际项目部工地,看见已经停工10天的民工正在与项目负责人交涉,要求结账走人。
这群民工告诉记者,他们在今年3月与该项目部下属包工头之一的刘俊森签订了合同,当时合同规定裙楼及裙楼以下部分的木工工程由他们完成,但在完成裙楼以下部分的工程后,公司项目部就把他们剩下的施工区域划给了其他小组,而他们并不知情。他们感觉受了欺骗,所以要求结账走人,但刘俊森说钱还没到位,还要扣他们的工资。
发餐票当工资
记者在这个工地上碰到一位叫王祥海的民工,他说他是正与项目部交涉的18个民工之一。
记者问王祥海,到目前为止共领了多少工钱。他很无奈地从口袋里拿出几张不同面值、由六建印制、只能在工地内“流通”的餐票给记者看。他说,从开工到现在两个多月,总共才领了1000来块钱,其中有800块就是这样的餐票。“我还是我们这个木工组里做工最多的,像别人领得少的包括餐票在内也只有400多元,现金发得很少,有的干到现在还只领了75块钱现金。”
原来,按双方合同规定,包工头目前应支付给这些民工应得总工资的60%。然而,这一叠包括餐票在内的“注水”工资,其数额竟不到民工该得工资的50%,有的还只有30%。
王祥海气愤地说,这些餐票出工地后又不能买东西,只能在工地内的食堂和小卖部用,而这里卖的东西又普遍比外边贵。
“餐票”写进工资合同条款
一个姓廖的民工从包里掏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上面“付款方式”的第三条竟写着“民工进场3天后,按人出勤工日支付每人每天10元餐票作为生活费”。
记者就以上合同内容,咨询了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李律师说,该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工工资只能用现金支付。
记者就此找到承建该项工程的湖南省第六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徐经理,他告诉记者,项目部每个月都会跟3个大包工头结算一次工人的工资,然后由他们发给下面的工人,具体的发放问题不在公司的管辖范围之内。关于施工场地问题,徐经理解释说,在建裙楼的时候,由于施工面积减小,公司根据需要对上述民工的施工地点稍作调整,这是正常的,而他们以违反了合同为由拒绝开工,要求结算工资,使项目部只得另外请人施工,现在又被这些民工阻止。
随后赶到的包工头刘俊森说,项目部每个月都会发一些钱下来,公司给了多少钱,就发下去多少,钱少的时候他自己先垫一些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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