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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非营利性医院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5月16日,该院对嘉禾县人民医院不服该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嘉禾县人民医院的行政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于2004年12月11日作出的行政判决,即认定嘉禾县人民医院“赞助”交通事故报警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2000年9月26日,嘉禾县人民医院与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签订协议:借资35万元支持交警大队购买“122”交通事故报警台、车辆及其有关配套设备,该协议执行5年后,嘉禾县人民医院将把这35万元全部捐给交警大队。而医院方则聘请4名临时工至“122”交通事故报警台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接到报警电话时须询问是否有伤员,如有伤员则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医疗急救人员接到电话后应紧急出车赶到出事地点抢救伤员。医院可随时查询“122”交通事故接报警原始记录,如发现值班人员工作失职则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罚。应协助医院收缴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费。交警大队不能与其他医院签订类似的协议,否则必须在一个月内归还所借乙方的全部资金。至2002年8月,双方按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嘉禾县工商局2004年接到群众举报后,以其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立案调查。2004年6月7日,工商局以该医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为由,下达拟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罚款12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后经听证程序,决定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