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权威部门透露,近3年来,全国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五成以上的大案,三成以上既是大案又是要案的案件,都与组织人事工作违纪、违法行使权力有关,都直接或间接地牵涉到组织人事工作“把关不严”、“用人失察”、“监督管理不力”、组织人事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原因。
目前,组织人事职务犯罪呈现犯罪主体的特定性、犯罪行为的交易性、犯罪形态的多样性、犯罪行为的群发性等特点。组织人事工作的职务犯罪与腐败,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组织人事工作的信誉和形象,也是派生其他腐败与职务犯罪的重要源头之一。
组织人事职务犯罪呈四大特点
所谓组织人事工作职务犯罪,是指那些具有组织人事工作领导权、经办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职能部门的领导者与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买官、卖官,违反国家组织人事工作的管理组织程序、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组织人事管理工作制度与秩序,并触犯刑法,应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设定了50多个罪名。目前,涉及组织人事工作职务犯罪最多的有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受贿罪、渎职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尤其是行贿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三项罪名最为突出。
据权威部门介绍,当前组织人事工作中职务犯罪可归纳为四大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的特定性。只有那些具有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决策权、经办权的组织人事工作领导者与工作人员,才具备这一犯罪的主体资格。特别是各级党政一把手、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者、负有班子调整、干部晋升、干部考核、奖惩,机关人员进出等职权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也有同案、派生的主体,包括组织人事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朋友,认识组织人事工作机构决策者的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介绍贿赂、代收贿赂、包庇犯罪、并从中受益者的行为人,以从犯的身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二是犯罪行为的交易性。组织人事工作的职务犯罪,无论是行贿方、受贿方,还是介绍贿赂行为,现在都是采取商品市场的运作形式与手段,实施“互惠互利”的交易形态。选干、提干、调干,甚至是干部的奖惩等组织人事工作,都是或先贿后办、或先办后贿、或边贿边办,进行等值交易。有的地方已经到了“心照不宣、明码实价”,且行情不断看涨。原安徽省阜阳市委秘书长张华琪从1996年至2001年,先后收受95人255次贿赂,总金额高达530万元人民币。向张华琪行贿的绝大多数是乡镇干部,主要目的是为了升官或挪位,张华琪受贿犯罪大部分发生在其担任颍上县委书记的3年时间里。
三是犯罪形态的多样性。据了解,当前组织人事职务犯罪,已经渗透到组织人事工作的许多工作领域、几乎涉及组织人事工作职务行为的方方面面。如考试招干、考核评职、职务升迁、奖励惩处、人事交流、干部培训、出国考察、子女安排、甚至离职退休、班子调整、扩充编制、部门升格、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调整等,凡涉及干部切身利益的组织人事工作,都可能有说情者、行贿者、受贿者,以及介绍贿赂者的情形发生。并且为了捞钱,一些组织人事工作的决策者,还预设行贿陷阱,无限扩大组织人事工作的“有价资源”。如吉林省原白山市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长李铁成,在任靖宇县委书记期间,6年期间调整干部840人次,全县平均每个干部被调整了两次。向其行贿的均是县内科局以上的领导干部,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行贿就多达33人,几乎在靖宇县没有他受贿的“空白”点,在一个几万人的贫困县,受贿总额达144万元。他还为行贿者提供了许多“理由”。李铁成供认说:“我受贿的途径,主要是在逢年过节、三个子女结婚、我手术住院、老母亲去世等家中的重要日子”,“这样的日子来送钱物,理由比较充分,形式上也顺理成章,话题似乎也很好找”。一些群众反映说,这些捞钱干部一般都有几多:周游列国多、生日多、家庭红白喜事多、自己生病住院多。总而言之,挖空心思寻找敛财之道。
四是犯罪行为的群发性。往往是一个厅局级、地市级、县处级的买官、卖官行为,会牵连并造成一个系统、一个地区数人、数十人违法犯罪的群体暴发。会殃及一个系统、一个地区政治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如被中组部通报的辽宁宽甸县原县委书记商殿举卖官案,在该县的公安、城建、国土、环保、林业、农牧、教育及乡镇售出压顶官帽。先后收受30多人的贿赂621万元,有十余名县处级干部落马,受到刑事追究。使全县各个部门、行业与系统的组织人事制度与干部政策受到严重的破坏,在当地群众的心目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黑龙江省原绥化市书记马德任职期间,市委大院被称为“乌纱帽批发部”,小到乡镇委书记、镇长,大到市直各部委一把手的职位都是“明码标价”。这期间先后接受该市下辖10个县市半数处级以上干部、市直50多个部门一把手的贿赂。
案件查处较其他犯罪更艰巨
组织人事工作中职务犯罪,是在国家改革开放、经济转型、体制更新、政企分离、权力下放、建立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发生的。这类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犯罪分子常以表面的“廉洁自律”掩饰犯罪行为,使这类案件查处较其他犯罪更艰巨。
许多违法犯罪行为人,利用了国家的相关法律与政策,往往打着组织人事制度的改革创新、引进科技人才、调整班子年龄知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等公开合法的旗号,并且在犯罪之前,对组织、干部、人事政策都做过十分深入的研究,对相关法律有所了解。一些犯罪人员,还都经历了从拒收贿赂到隐蔽收受、再到公开索取的演变过程。他们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学习并蜕变得“聪明”起来。巧立名目、寻机以动。除了个别像原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留下千元以上的行贿记录外,现在绝大多数受贿者,都是“来者不拒、来者不记”,以致许多受贿犯罪人员都有巨额财产说不清来路。为了留下退路,他们在实施买官、卖官、贿官的犯罪过程中,还预做了较为完备的干部选拔、任用的组织手续与程序:预备了伪造的选拔、考核、民主评议、班子集体讨论记录等档案。当有关调查讯问来临,他们都能对其讲得十分充足,有理有据。从合法到违法,仅有一字之差,在没有查到贿赂的证据之前,这些人总是以廉洁自律好干部、好领导的形象自居,经常在干部中公开大讲反腐防变,在媒体上频频“出镜”,以正视听。某副市长周六飞澳门狂赌,周一飞回机关向全市处以上干部讲“反腐倡廉”。
组织人事工作中犯罪案件,比其他职务犯罪都难以查证核实。办案人员普遍反映这类案件是“阻力大、压力大、难度广。”从大量案件诉讼过程中发现:组织人事工作中职务犯罪分子,一般都有一个庞大的、厚厚的保护层。而且,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一时还难以逾越。往往查办者与被查者,都在同一级组织与体制之中。这个保护层,不仅对被查者有保护作用,对查证者也握有“生杀权”,自己的刀难削自己的把。同时,地方保护、条块分割,也是一个障碍。还有,负有组织人事工作领导权与经办权的工作人员,犯罪后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IP技术、信息传递,一般情况下都比侦查、审判机关优越,强大。因此,这类案件诉讼时间都比较长,有的一年,有的是数年才能完成相关的诉讼程序。
转自搜狐
搜狗(www.sogou.com)搜索:“人事”,共找到 13,463,250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