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以来,在高新技术较发达的一些城市,在技术进步节奏比较快的一些领域,比如家电和信息产业,特别是在这些产业的技术研发等高端领域,连续出现了知识产权的纠纷,而且都是国外企业诉中国企业侵权,比如思科诉华为案、日立环球与南方汇通案,以及不久前深圳东进公司被诉侵权案。
真的是中国企业屡屡侵权吗?针对一系列已经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5月13日组织召开的一次专家研讨会上,中国软件保护联盟秘书长邹忭、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主任李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金茂忠等软件界和知识产权界专家对此提出严重质疑。
专家们认为: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有扩大化之嫌,在“软件版权”保护方面尤为突出,这使得企业本来进行的合法竞争遭受外企的侵权诉讼,一部分国内企业竞争空间被压缩,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今年年初,美国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东进公司为了实现软件兼容性而使用该公司软件中的接口规范(即其“头文件”的内容)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该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犯。据了解,这是国内乃至国际上首例以“头文件”及与此相关的软件兼容性问题为诉讼对象的软件侵权案。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发起召开的这次“头文件、软件兼容性与版权保护研讨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学院博士生导师金茂忠说:在软件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大量应用“头文件”,它是关于程序函数的声明或者常量的定义,并不是著作权保护意义上的软件本身。“头文件”也是一种提供软件开发的接口,特别是进行软件兼容开发,国际惯例都是免费使用。
而且,为了实现兼容而使用已有软件中的接口规范来开发新软件的做法,在软件行业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从鼓励创新、鼓励竞争的角度出发,软件行业普遍认为应当把头文件中的接口规范排除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外。从美国目前的判例来看,因软件兼容性要求所决定的程序内容也是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的。
深圳东进公司已经提出反诉,专家们认为,这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相关的中国企业一方面要尊重知识产权,懂法守法;另一方面,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之外的领域进行合法竞争的时候遭受意外的、不合理的诉讼也要善于应对,积极应诉和反诉。
鉴于我国相关企业积累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经验与准备不足,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且迄今尚未出台《反垄断法》,留下了一些法律空白,这给国内企业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增加了难度。对此,专家建议:国内企业一旦遇到此类纠纷,在充分准备、积极应诉的同时,应明辨知识产权误区,规避知识产权陷阱。
中国软件保护联盟秘书长邹忭等专家认为,目前在基础软件领域,国外企业处于垄断地位,作为后来者,中国企业要积极应对,积极进取,学会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之外的合法竞争,中国软件行业的自主发展道路,可能会因正确辨析软件著作权问题而彻底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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