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明天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只有购买普通住房才能免征营业税。
继日前国务院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后,昨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下称《通知》)。
业内人士表示,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文是对日前国务院七部委文件的细化,明确了具体操作要求,为即将在明天开始实施的购买商品房征收营业税新政策提供了操作规范。
根据《通知》,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对于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但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关于各地区普通住宅的认定,《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征收营业税具体操作细节: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本报记者 林明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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