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3日胡锦涛主席在印尼会见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时,就中日关系发展提出了5点主张。其中第一点强调,“要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联合宣言》三个政治文件,以实际行动致力于发展面向21世纪的中日友好合作关系。”中日三个政治文件阐述了中日两国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基本准则,构成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日本对侵华战争表示反省和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中日三个政治文件来之不易,深入了解其形成过程和精神实质,对全面正确认识中日关系和中国的对日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中日联合声明》的签署与基本精神
新中国成立23年后,中日才实现了邦交正常化。这主要是由于二战后日本被美国单独占领,日本政府追随美国,与台湾当局缔结“和约”。中日邦交正常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日本政府对过去的战争作出深刻反省,与台湾当局断交废约。经中日双方求同存异,共同努力,两国总理和外长终于在1972年9月29日签署并发表了《中日联合声明》,一举实现了中日邦交正常化。联合声明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
关于历史问题,田中角荣首相在致辞中表示,过去“我国给中国国民添了很大的麻烦,我对此表示深切的反省之意”。对此,周恩来总理严正指出,这种轻描淡写的表述是中方不能接受的。最后,日本外相大平正芳提出在联合声明中写入:“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
关于废除“日台条约”问题,声明前言中写明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方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谋求实现日中邦交正常化。所谓“复交三原则”是指日本政府必须承认: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第二,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三,日台条约是非法无效的,应予废除。
关于“战争状态结束”问题,日方一度提出双方战争状态在日台缔结“和约”时已告结束,只需重新确认即可。中方则认为,中日“战争状态结束”自联合声明发表之日起才结束。最后,周总理提出在正文第一条中使用“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的表述,同时在前言中保留“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的句子。这样双方便达成一致。
关于台湾归属问题,双方同意单独写入第三条,即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大平外相在记者招待会上明确表示,“开罗宣言规定,台湾归还中国,而日本接受了承继上述宣言的波茨坦公告,其中有第八条,‘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鉴于这一原委,日本政府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的立场是理所当然的。”
关于赔偿问题,当时日方有人称,蒋介石曾宣布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故问题业已解决。周总理对此予以驳斥说,蒋介石是在逃到台湾后表示放弃赔偿要求的,而遭受战争损失的是大陆。他不能慷他人之慨。日方退缩并对中方放弃赔偿要求表示“深为感动”,但在起草联合声明草案过程中却提出以下修正意见:中国政府宣布“不对日本国提出与两国间战争相关的任何赔偿要求”。中方未允,最后在声明第五条中按中方意见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今天,日本有良知的律师自发组织起来,为中国的日军遗弃化武受害者伸张正义,要求日本政府道歉、赔偿。他们的举动令人敬佩,得到中国人民的支持。因为日军在华遗弃化武造成的死伤事件,是与日本侵华战争历史直接相关的现实问题,不包括在中国政府对日放弃战争赔偿要求的范畴之内。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日本政府能认识到这一点并主动就此类事件向中方受害者道歉和赔偿,就有可能把坏事变成好事,促进两国关系的发展。
关于反霸权问题,中日双方同意在联合声明第七条中写入:“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太地区谋求霸权,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与重要意义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历经6年谈判才得以缔结,缔约谈判在三木武夫内阁时期还曾一度中断。
1978年7月双方恢复谈判后,福田赳夫内阁在得到美国卡特政府的首肯后,最终决定与中方缔约。日本外相园田直为此作出积极努力并亲自访华。1978年8月12日缔结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由两国外长签署。条约经过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日本众参两院的审议批准,对两国政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条约前言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以遵守”,从而使《中日联合声明》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形成一个整体,为巩固和发展中日关系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条约第一条基本照用了联合声明第六条的内容,其中包括两项:“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条约第二条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同时,为照顾日方立场,单独在第四条中注明,“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条约第三条表示,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后,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中日关系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都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同时也要看到,近年来中日政治关系冷淡的根本原因在于日方的一些举动明显有违条约精神。例如,日本开始把防卫战略的矛头转向中国。今年日美“2+2”会议联合声明中又首次把台湾问题作为日美两国的“共同国际战略目标”写入其中。这不仅是对中国内政的严重干涉,也暴露出日美合霸亚太的战略图谋,势必对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构成新的障碍。
三、《中日联合宣言》的发表与努力方向
苏联解体后,国际格局和东亚大国关系重新调整,各大国之间都在谋求重新定位,中日关系也不例外。1998年11月26日,江泽民主席访问日本期间中日双方发表《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为21世纪的中日关系指明了前进方向。宣言虽未经两国领导人或外长签署,但其指导意义和权威性并未因此而降低。
第一,《中日联合宣言》首次明确了中日关系的定位,即“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这一提法既符合时代主题和中日两国的共同利益,又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精神相吻合。联合宣言的新意在于,首次在中日政治文件中从全球、地区到双边三个层次阐明了中日两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诸多共识。
第二,日本政府首次在中日双边正式文件中写明对过去侵略战争性质的认定。宣言中称:“双方认为,正视过去以及正确认识历史,是发展中日关系的重要基础”;日方表示,“痛感由于过去对中国的侵略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和损害的责任,对此表示深刻反省”,并由小渊首相口头做出道歉表示。
第三,在台湾问题上,日方在宣言中表示继续遵守日本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明的立场,“重申中国只有一个。日本将继续只同台湾维持民间和地区性往来”。
中日邦交正常化30多年来的历史证明,只有中日双方共同遵守三个政治文件的各项原则,中日关系才能健康发展。今天,衡量日方是否严格遵守中日三个政治文件,关键也许不在于日本领导人说些什么,而在于实际上做些什么。维护中日关系大局,“行胜于言”。(清华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刘江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