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晨报曾独家报道的“给小狗打针错扎人手”案,一审有了结果。近日,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曾向宠物医院索赔2万元的“狗主人”王女士,获赔2000元精神损失费。
家住城南的王女士家里养了一只可爱的小狗,平时十分受宠爱。2004年初,小狗突然生病,王女士遂携狗前往南京某宠物医院治疗。经诊断,医院要求当日上、下午给狗各打1针。上午,一位老医生很顺利地为狗打了第一针。下午4时左右,王女士又按医院的要求带狗到医院打第二针,谁知出现了意外。负责治疗的年轻医生因经验不足在给狗儿拔出针头时,因小狗挣扎,针头不慎扎进了王女士的手背。事后,双方因对赔偿总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把宠物医院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王女士称,被告方的医疗医生在无人协助的情况下为狗打针,并要求她用手扶着狗,针头插入狗身体内后,由于狗感到疼痛而挣扎。医生在慌乱中没有进行有效的处理,才导致针头突然出来,扎进她的手背。虽然宠物医院事后为王女士消毒了伤口,并打了防疫疫苗,但在其受伤治疗期间,从未探望过她。医院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因此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2万元。
宠物医院则辩称,王女士不小心被扎后,医院已经为其作了消毒和注射防疫疫苗,事发一年多后,王女士无任何感染狂犬病迹象,未造成王女士身体权或健康权的损害。即使有“潜伏”的可能,也只能等到“成为事实”之后再作论处。王女士的索赔数额无法接受。
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宠物医院的工作人员在为王女士的小狗打针的过程中,注射针头碰到王女士的手背,虽然事后及时消毒处理和注射防疫疫苗,但客观上确给王女士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医院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王女士主张的精神赔偿费用,综合考虑酌定2000元。王女士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代理人费用,因证据不足,法庭未予以认定。另外,王女士要求再一次性付1万元的后续治疗费用,因目前尚未产生,如今后因本次事件再次发生的治疗费用,王女士可再行诉讼解决。(作者:秦消 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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