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闻网乌鲁木齐6月1日消息(王琴高永明)利用在6家单位兼任会计之便,7年共挪用、贪污公款152万余元。5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余红(化名)涉嫌挪用、贪污公款一案。
1996年至2003年,余红在新疆某国有经贸公司担任会计。由于经贸公司余红的后任涉嫌贪污被举报,而引出了余红挪用、贪污公款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余红利用在6家公司同时兼任会计的职务之便,开设了多达12个私人账户,来回倒存各公司钱款,并从中挪用、贪污公款本息达1529923.58万元。
1998年,为帮哥哥买车,余红直接用公司转账支票垫付方式挪用公款117651元,事后再将哥哥买车的钱转回公司账上。同年为帮姐姐做服装生意,她再次从公司挪用了6余万元,6万元于当年12月20日前分6笔返还给单位,获取好处费3400元。
1998年3月、1999年10月,余红分别将其兼职公司账户上的10万元、经贸公司的23万元转入某信托投资公司,后将这33万元占为己有。1997年3月至2000年12月间,余红将经贸公司102万元转入她和其丈夫的信用卡中并占为己有。
法庭上余红两次推翻了自己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诉,她说自己做了7年的会计,并没有给国家造成大的损失,希望法院能调查清楚,给自己一个公证的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余红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135万余元,挪用公款17万余元,数额巨大,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挪用公款罪,应依法严惩。(编辑:董永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