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范跃红 记者 程超
金报讯 今后,如果审计过程中被发现单位或个人挪用公款在10000元以上、私分各种回扣和手续费个人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将直接被移送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记者昨天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和浙江省审计厅于2005年5月30日联合发布通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内首次对审计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标准作了细化并予以公布。
发现涉案的10天内移送材料
据检察机关介绍,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和配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提出的。省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对在我省的实施做了具体规定。
其中,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由检察机关查处的,应当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将有关线索及证据材料在审计结论作出后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各级审计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将财务收支审计、投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文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检察院7天内需提出处理意见
同时,省检察院和省审计厅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检察院分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和省审计厅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主持。成员由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有关负责人和省审计厅法规处及其他主要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对于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审计结果文书,检察机关应当确定专人登记,认真审查,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对涉嫌犯罪但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及时进行调查。进入立案程序的,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保密。
公布移送案件线索标准
记者还从省检察院了解到,为更加及时准确地掌握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等腐败案件线索,联席会议公布了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标准:
短款在5000元以上的;挪用公款在10000元以上的;私分各种回扣、手续费个人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10万元以上的;违反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向个人和单位送钱送物20万元以上的;私分国有资产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私分罚没财物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违反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擅自决断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不遵守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导致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导致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少征、不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的;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其他可能涉嫌职务犯罪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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