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新京报》报道,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律师法执法检查时汇报建议,在修改律师法时,建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正常的工作联系机制,选拔优秀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
笔者认为,此建议的初衷是好的,但从我国法治环境来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和检察官还有很多阻力,其中最大的阻力来自法院和检察院。
笔者曾就这个问题和一些法院的法官交流,发现从律师中选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最大障碍并不是法官和检察官的准入制度问题,而是一种现实障碍:即法院、检察院对于每一个律师背后的复杂社会关系的恐惧。从律师转换为法官、检察官后,律师的身份当然没有了,但其背后的社会关系仍然存在。许多法官和检察官的真实想法是,很难说这些社会关系不会对律师以后的司法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也很难说,一个社会背景复杂的法官相对于一个社会背景比较简单的法官,谁的判决更具公信力。
笔者曾经作为应届大学毕业生参加过法院的录用考试,在考试中,笔者见到一个非常想当法官的律师。他不惜放弃了开展得很不错的律师事业,通过考取硕士研究生,又通过统一司法考试,最后以一名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去参加法院的录用考试。
然而,十分优秀的他并没有被录用。究其原因,一个法院的同学后来告诉我,就是因为他所具有的律师身份。
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律师还不是一个口碑太好的职业,法院不敢冒这个险。
与其要一名成功的律师,法院还不如要一名尚未通过司法考试,但社会背景比较简单的毕业生。在丰富的法律素养和司法工作的稳妥性来看,法院和检察院当然要选择后者。
所以,要使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和检察官成为可能,从律师的角度来说,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加强行业自律,使律师这个职业获得更大的社会认同和社会尊重。
□冯皮杰(北京公务员)
转自搜狐
搜狗(www.sogou.com)搜索:“社会关系”,共找到
2,180,087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