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新规出台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臖)今后,我省广大消费者又添了一把维权的利器。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9月1日正式施行,并将医疗服务的部分内容纳入权益保护范围。
当前消费者广泛关注的消费热点、难点问题,如医疗服务、教育培训以及消费纠纷中商品检测鉴定费用的承担,《实施办法》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医疗服务的部分内容纳入了《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
《实施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其亲属查阅、复印;没有经过患者或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其亲属持处方签在其他医疗机构、医药商店购买药品;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住院患者或者根据门诊患者的需要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
之所以把医疗服务纳入《实施办法》中,法制委员会在做审议结果报告时提出了四点理由:一是患者为达到恢复身体健康的目的而接受诊疗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是一种满足患者生活消费需要的经营行为,因此,除诊医技术外,将诊疗服务中部分内容纳入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二是从立法体例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经营者义务的条款属于一般性的原则规范,实施办法针对医疗等当前消费热点、维权难点的特殊行业进行特别规范,符合实施办法对母法补充和细化的要求。三是从兄弟省市立法经验以及实施情况看,将医疗服务部分内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中,对改善医患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四是从民意上看,各界呼声很高,符合广大消费者意愿。
另外,我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无法可依的状况将有所改观,《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也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规定,捐献遗体、器官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禁止买卖遗体、器官。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捐献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