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增常”进程决非可一蹴而就,必经以下四步骤方能完成。在前面三步骤中,各成员国可投反对票但无否决权,只有在第四步骤中,常任理事国方可选择是否动用否决权。第一步,由联大通过框架性决议,确定安理会扩大的方式、方法,以及规模等细节。三分之二多数成员国表决通过,现任5个常任理事国可以投反对票,但不构成否决权。
第二步,如果这个决议草案通过,联大将根据决议,选举产生具体国家。三分之二多数成员国表决通过,现任5个常任理事国可以投反对票,但不构成否决权。
第三步,由联大通过修改《联合国宪章》的决议。三分之二多数成员国表决通过,现任5个常任理事国可以投反对票,但不构成否决权。
第四步,依《联合国宪章》第十八章规定程序批准宪章修正案。
须经过各成员国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议会(立法机构)的批准。5个常任理事国的议会在这个阶段可以动用否决权,或者5个常任理事国的议会未能完成审批程序,对《宪章》的修改都无法实施。(莫书莹)
相关资料
《联合国宪章》第十八章
第一百零八条
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第一百零九条
一、联合国会员国,为检讨本宪章,得以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九理事国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举行全体会议。联合国每一会员国在全体会议中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全体会以三分之二表决所建议对于宪章之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
三、如于本宪章生效后大会第十届年会前,此项全体会议尚未举行时,应将召集全体会议之提议列入大会该届年会之议事日程;如得大会会员国过半数及安全理事会任何七理事国之表决,此项会议应即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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