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婷
“去年上任以来,矿上的安全投入是多少?”“大概300万元吧,具体数字要到公司总部财务上查。”
“你们的安全基金提的是多少?”
“是4.5元,还是4元……这个可以到财务去调来看,费用是由公司统一提取,一部分由公司管理,我可以支配一部分,这部分公司给矿上设有专户。”
“矿上要买安全设备怎么办?”
“我只要提出申请,一般公司都会批钱下来。”
“要是老板不同意买呢?”
“这个是说好了的,他不把安全生产条件搞好,我不得干这个矿长哦。”
6月1日下午,广安华蓥市某煤矿,对话在省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组和矿长之间进行。
此前,检查组从两起事故中发现的在一些煤矿存在的“矿长有责无权,业主有权无责”现象再次得到印证:
2003年2月17日,丁家坪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3人。事发后,华蓥市分管副市长、乡镇企业局局长分别受到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乡镇企业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安全环保股股长被撤职,煤矿矿长、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5月16日,天池煤矿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死亡3人。华蓥市煤整办副主任、煤管局安全监察股股长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天池镇企管办主任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煤矿矿长被撤职。
两起重特大事故都与煤矿安全管理有直接关系。然而,在事后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中,却没有看见业主的身影。为什么没有追究业主的责任?“目前,多数民营小煤矿的业主都不是矿长。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使司法机关依照现行法律对业主的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存在一定困难,导致责任追究不到位。”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敬中春说,《矿山安全法》明确规定“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而在对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追究的表述中,《安全生产法》却未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出明确界定,于是一些煤矿投资人不惜重金聘请矿长,以规避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敬中春认为,对业主责任追究不到位,是造成安全生产工作“政府紧抓,企业不抓”尴尬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业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在企业落实到位。
“在重特大事故的处理中,如果业主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责任追究,他就不可能重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和管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委员董保真建议,在从法律上明确业主责任,促使业主树立安全意识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探索有效的机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实到业主,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现场登记
时间:5月31日下午16时30分地点:广能集团绿水洞煤矿
绿水洞煤矿出入井检身房外,一位矿工从矿井内大步走出,沿着停放运煤车的轨道走过去。
“今天有多少人下井?”一位检查组成员问负责检身的工人。工人望着他,答不上来。
“你这里有入井人员登记吗?”“没有在检身房登记。我们是通过矿灯房清点出入井人数。”绿水洞煤矿一位副矿长把检查组带到矿灯房,这里离检身房大约10米远。
矿灯房内井然有序,通过一一对应的号牌,可以看到领矿灯的工人名称并统计出人数。不时有出井后的矿工到此交还矿灯并销号。“没有矿灯,矿工无法入井,出井后又必须交回矿灯充电,所以这里的人数是准确的。每个班入井后最多半小时就能得到人数统计结果。”副矿长说。
“万一矿工出井后先到其他地方去办事,并未直接到矿灯房退还矿灯呢?这是对矿工生命的不负责任!”陪同参与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邢建国严肃指出,及时准确地登记出入井人数,有助于实时掌握井下矿工的状况,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极其重要的环节。按照规定,必须在离井口最近的出入井检身房登记矿工人数,而煤矿显然没有严格执行这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