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市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贩卖毒品案,二男一女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死刑、死缓、无期徒刑。
27岁的被告人普宏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鉴定为无国籍人。其同伴童阳今年47岁,是一名无业人员。被告人王学兰48岁,也是一名无业人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3月3日,被告人童阳带领贾联友(另案处理)窜至云南省昆明市,以人民币50000余元的价格,通过“小赫”(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海洛因700克。童阳以每克人民币200至25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贾联友共计40余克。
2004年4月18日,被告人普宏强在云南省瑞丽市“小赫”驾驶的出租车内,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700克给被告人童阳。童阳购得毒品后,再让被告人王学兰前往瑞丽运输毒品。2004年5月2日6时,在宁马高速公路南京收费站被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676.4克,经鉴定含量超过25%。2004年5月2日,童阳在其住处被抓获,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3.618克。
综上,被告人普宏强贩卖毒品海洛因1843.2克,被告人童阳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376.4克,被告人王学兰运输毒品海洛因1376.4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普宏强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且数额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童阳为贩卖毒品而购买、运输,且数额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系从犯。被告人童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普宏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普宏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童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学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报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龚达 洪途
《江南时报》 (2005年06月04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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