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还首次明确“脑死亡”标准
本报今天消息《北京晨报》报道:去年我国肝脏移植手术历史性地突破了2000例,使中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的肝移植大国,但器官移植市场的无序竞争,却让人担心。在昨天举行的第六届国际临床肝脏移植研讨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在近期出台,该条例将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
针对目前国内器官移植存在的买卖化倾向,黄洁夫特别强调了非商业化原则:“1991年世界卫生组织就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性原则,其中规定人体及其各个部分均不应成为商业交易的对象,包括登广告求取、提供器官,及支付、收取钱财的行为等都应予以禁止,同时也禁止任何参与器官移植程序的个人或机构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之外的报酬。”黄洁夫说,在我国新制定的器官移植条例中也引用了上述原则,而且明确规定,在器官摘取、保存、运输等项目上可以收费,但器官本身绝对不能用作买卖。
在新的条例中,只有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医疗设备和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才能从事器官移植。黄洁夫肯定地表示,今后乡镇卫生院等级别的医疗机构将不能开展器官移植,“目前不会强行推行一个地区只确定一家医院进行器官移植的措施,但一定要引进准入制度,只允许有条件的医院来做。”
黄洁夫还透露,新条例将首次采取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死亡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的法规方针。根据国际标准,脑死亡的病人已不存在任何生存的可能性,因此新条例确定,判定病人脑死亡后,可以进行器官移植手术。
(晓航/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