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张悦/北京报道
贾春旺要求他的同事们,不能不拿违法当违法、不拿犯罪当犯罪
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陷入了比往常更为艰巨繁忙的工作:纠正中国司法系统刑讯逼供工作的使命,落在了他们的肩上。
12天前,最高检有关负责人通过新华社表示,在抓好对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动用侦查手段、违法取保候审等违法行为监督的同时,将把对刑讯逼供的监督作为今年侦查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此决策意义深远,将会对相当多处于困境中的受害者有益,而高层为何在目前推动此项工作,《瞭望东方周刊》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为何清理刑讯逼供
据悉,最高检将监督纠正或查处一批刑讯逼供违法犯罪案件,并将下发有关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发现、纠正和查办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长效机制。
“我们正在抓紧落实这项工作,等到条件成熟之后,我们会专门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我们的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的一位官员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非常低调。
高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督导组组长陈振东向《瞭望东方周刊》表示,“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一样,是政法队伍的一个顽症,但我们保障人权消灭刑讯逼供的决心不会动摇。”陈振东是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前任厅长,治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即由该厅主持,据称,到2004年底已“基本消灭了中国的超期羁押现象”。
最高检提供给《瞭望东方周刊》的一份文件要求:要从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入手,大力加强对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诉法关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规定,以及中国已签署的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确保刑事执法人员在执法思想上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刑讯逼供的极端危害性,彻底消除执法办案中的“口供情结”。
监所检察厅厅长白泉民向《瞭望东方周刊》表示,针对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案件,要通过更新执法观念,强化人权意识,使之“不想为”;严格执行司法程序,落实监督制约机制,使之“不能为”;通过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使之“不敢为”。
贾春旺的立检思路
实际上,最高检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强化法律监督的专项行动在近年已非首次。最高检有关人士认为,这是贾春旺担任最高检检察长以来一以贯之的立检思路。
2003年,最高检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纠正超期羁押的专项行动,由监所检察厅主要负责。“此前,严格来讲,超期羁押是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而且往往不被人重视。我们从1998年开始要求治理超期羁押,但效果并不明显。2003年开展专项行动,当年检察机关自身就基本解决了3年以上的长期超期羁押现象。” 现任监所检察厅厅长白泉民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更大的治理力度在2004年,据统计,当年1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纠正5265人,已纠正7132人(其中变更强制措施623人、释放151人),纠正率为99.97%。
陈振东回忆,“2003年5月11日,贾春旺看到一起冤假错案造成当事人蒙冤8年的报道后,给主管检察长写了一封长信,提出能否在全国检察机关就此开展一项专项行动。”
陈振东在被采访时多次提到,当时上任不久的贾春旺在最高检会议上要求厅局级干部设身处地进行换位思考,“你或者你的亲人被不明不白关上12年,或者关上28年是什么滋味。人的一生有多少个28年?”
一篇报道、一场深思和一封长信拉开了最高检此后多次专项行动的序幕。
2004年,为了贯彻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最高检决定从当年5月到2005年6月,集中一年时间,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人权犯罪的专项活动,由渎职侵权检查厅主要负责。
专项活动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等5类侵犯人权犯罪案件。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五类重点案件中就包括刑讯逼供。
“贾春旺专门批示,不能不拿违法当违法,不能不拿犯罪当犯罪。” 渎职侵权检查厅副厅长宋寒松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一年的专项活动期限将至,渎职侵权检查厅向《瞭望东方周刊》透露,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共立案侦查案件2043件,涉及2450人,其中重特大案件690件,涉及828人,其中有不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刑讯逼供案件。
是否抓住问题实质
2005年5月,最高检再次将对刑讯逼供的监督作为今年侦查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据最高检一位官员透露,“前段时间差点掉脑袋的冤假错案发生了好多件,特别是在佘祥林案件被曝光后,引起了贾春旺的高度重视,直接促使了此次针对刑讯逼供的专项行动。”
渎职侵权检查厅副厅长宋寒松表示,高检领导层对监督查办刑讯逼供极为重视,“检察长对此做过详尽的批示,针对佘祥林案,贾春旺检察长表示,经过侦查部门批捕起诉部门审判部门的多道程序,还出现错案,不得不让我们深思。要求侦查监督厅要把监督刑讯逼供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宋英辉对《瞭望东方周刊》说,我国在刑事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过分轻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最高检近年历次专项行动应该说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
“监督刑讯逼供专项行动的意义首先在于维护宪法,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纠正过去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的倾向,实现司法公正;还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
应对司法人员进行启蒙
“从司法实践看,可以说,我国多数冤假错案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宋英辉说。
宋寒松坦言,在督察侵犯人权的案检过程中,会经常遇到阻力和干扰。就在《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期间,某地一起涉嫌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致死案件的电话调查记录,送到了他的桌前。
当地回函辩称,办案人员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政治任务,查处会伤害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这是借口!没说明致死原因就只说执行任务!涉及侵犯人权,这么轻率还讲不讲政治?”宋寒松一拍桌子。
“对犯罪的一些干部予以保护,可能保护了一时的干部,但失去了群众,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基础是人民群众,而绝不是领导干部。如果说干部是栋梁,那么群众是基础。如果基础都没有了,栋梁还有什么用。”
宋寒松认为要将保障人权提到保证党的执政基础来看待,“如果像佘祥林的案件和河北霸州民警逼供致人死亡并掩埋尸体的案件到处发生,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人治还是法治,权大还是法大,虽然在理论上已经不成问题,但是在实践中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说到查办阻力的原因,陈振东有感而发。
宋英辉等专家认为,在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中依然存在刑讯逼供合理的观念。为此我们必须在司法人员中进行一次新的思想启蒙。告诉他们:现代社会的法治已经不是专政的产物,而是公民的保护神。
以保障人权的名义
在采访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每位高检官员都多次提及的关键语。
“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之时起,就是为争人权、争自由、争解放,一贯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都是和人权紧密联系的,人权并不是像过去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宋寒松说。
宋寒松表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不是靠一年的专项整顿就能完成,还任重道远,但高检的态度是,不管是什么部门,不管是什么人,不管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只要发生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我们都要一查到底。
“过去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现象的长期存在,很重要的一条原因是没有得到追究。”陈振东说,“现在出现严重问题的,我们甚至要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比如河南3名民警因为非法拘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历史上是第一次。”
宋寒松欢迎看到舆论监督,也愿意把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我每天早上来到办公室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了解情况,新闻单位报道的一些影响大的案件都是我们高检挂牌督办的案件,比如有霸州非法拘禁案、密云踩踏事故案、阜阳劣质奶粉案、西安体彩造假案、湖南常宁民警三次接警不出警案、沱江污染事故案等。有些案件是我们从网上和媒体获悉的。”
形成合力
冤案错案频仍的现实已经引起了中国司法高层的重视。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以后,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护被进一步提到了议事日程。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收回死刑核准权,从而进一步统一量刑标准,努力给予当事人公正、审慎的审判。最高法院还在去年底宣布,全国法院系统将增加编制10%,以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提高办案质量。
2004年10月开始,公安部展开全国刑警大练兵,其中包括强化执法办案基本知识学习和提高现场勘查能力,其中包括运用DNA鉴定。统计数字表明,为保证没有犯罪的嫌疑人不受追究,中国各级法院坚持无罪推定原则,2004年对不构成犯罪的2996名自诉、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肖扬经常和贾春旺电话,沟通协调我们在专项行动中出现的一些司法问题。公安部也给予我们很大的支持。”一位最高检表示,公检法必须联合起来才能使专项行动有所效果。
“还有一点也必须强调,干涉司法独立也是刑讯逼供发生的根源之一,甚至可以说是最根本的原因之一。”
佘祥林的辩护律师田峰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佘案中有地方政法委事先定调的情形,公安机关也受到限期破案的压力。同时,也应该看到,当时200多人联名要求处死佘祥林所产生的压力也很大。
“刑讯逼供在中国古代是一种被允许的司法制度,像老百姓最爱看的包公戏也经常出现‘大刑伺候’的行为,封建传统的陈旧观念对我们现在一些人影响仍然很深,这也是我们现在发生侵犯人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宋寒松说。
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只有在国家统一安排下,由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稳步推进,才能收到良好效果。“在这一方面,要对全民进行现代司法观念的教育更是一项非常漫长而艰巨的任务。”白泉民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提出,侦查监督部门将重点抓好几个环节的工作:
一是要注意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案卷材料、接受控告举报等,发现刑讯逼供违法犯罪线索,并开展必要的核查工作。
二是经查证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应当向侦查机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对提出的纠正意见侦查机关拒不改正的,要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同级侦查机关进行督促纠正。
三是对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四是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凡是刑讯逼供获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批准逮捕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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