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以我个人名义发起募捐的捐款,应该全部归我所有,为何学校要将剩余的捐款截留下来?”
2005年5月下旬,因胃出血住院治疗已痊愈一年多的宁夏同心县同心中学老师杨天贵,对记者说起这件事时,依然耿耿于怀。
2004年3月29日,正在为学生上课的宁夏同心县同心中学生物老师杨天贵,突然晕倒在课堂上。
学校见状,立即派人将杨老师送到同心县中医医院治疗。该院初步诊断为消化道出血,住院治疗一周不见效果,又转到同心县医院,被确诊为胃出血,需手术。
随后,杨老师又转院到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保守治疗1个月,花去医疗费1.2万元。
杨老师住院期间,学校多方联系知名大夫为其会诊,并派人到医院进行护理。考虑到杨老师家在农村,生活困难,又是聘用教师,工资收入低的实际,学校决定在全校师生中开展爱心捐款活动,先后收到捐款10497元。
2004年5月初,杨老师病愈出院。学校将募捐到的捐款中的5870元捐款转交给了他。对剩余部分,开始杨老师不好意思向学校张口,后来发现学校并不想将剩余的捐款全部给他,便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学校就是不愿给他那剩余的部分捐款。
对此,同心县同心中学副校长金光祖告诉记者,杨天贵老师出院回学校上班后,学校考虑到他已病愈,便停止了继续募捐活动,而且他自己也应该承担一部分治疗费用。对于剩下的部分捐款,学校研究决定将其作为救助基金,以帮助更多的困难师生。
这位校长还介绍说,同心中学二千多名学生中,大部分来自农村。一些学生因家境贫寒,患病后得不到有效治疗,杨天贵老师应该理解学校的这种做法。
那么,杨天贵老师到底该不该拿回剩余的这笔捐款?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今天走访了宁夏一些法律界人士。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法学教授王幽深的看法是,就这笔捐款而言,捐款的对象是杨天贵老师,而不是同心中学。同心中学只是捐款的发起人和财产代管人。因此,募捐所得应该归接受捐赠的人所有,也只有接受捐赠的人才有这笔捐款的处分权,学校则没有这个处分权。
银川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党建国则认为,爱心捐助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其满足所附条件时,捐款的所有权才能让渡于被救助者。如果这笔捐款由学校发出倡议书,又由学校作为募捐人,所得款项也明确已经用于杨天贵老师治病,那么在杨老师病愈或治病钱已足够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对这笔捐款的剩余部分按照捐款人的心愿决定处理去向,如退回捐款人或用于其他公益事业,都是合法途径。如果受助人拿了这笔钱用于其他用途,就违背了捐款人的心愿,捐款人有权予以收回。此外,对捐款的用途、去向和监管过程,捐款人享有法定知情权。
党建国律师据此认为,杨天贵老师和学校之所以因捐款发生这种争议,主要是相关法律不健全所致。
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至今没有一部社会募捐法。社会募捐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赠与行为,其主要是为了公益事业或救助灾难等特定目的,由特定的人或机构向社会不特定的群体发起募捐,并由受助人接受捐助的活动。由于其中有募捐发起人这一中介方的介入,使得社会募捐带有某种“公行为”色彩,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性的“公民事行为”。因此,社会募捐这种特殊属性,且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决定了其很难完全用民法中的一般赠与法律规定来规范调整。可见,社会募捐不论从现实需要还是法律属性看,都需要作进一步的立法完善,尽快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社会募捐法,对于保护捐赠人的爱心捐助,减少因募捐引发的矛盾纠纷,当能补正法律之缺失。
本报银川6月6日电 记者 周崇华 通讯员 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