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法治社会,执法为了什么?执法显然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让人少犯或是不犯错误。然而安徽来京人员杜先生,近日无意中发现从去年7月20日至今,自己驾车在京城同一地点闯禁行车105起,被罚款10500元。这让杜先生大吃一惊。(《法制日报》6月6日)
一人在同一地点违章行车105次,不断留下罚款记录,然而当事人却完全是蒙在鼓里。这样的执法行为,成了一种“执法经济”。执法=“执罚”让法律蒙羞。我真替这样的执法机关感到脸红。要不是杜先生近日到交通执法站办事,顺便查了查自己的违章情况,可能杜先生至今还不知自己有这么多次的违章,被罚了那么多的钱。据说,记录这些违章行为的是“电子眼”,杜先生违章40次时,交警曾往杜先生单位打过电话,请接话人转告杜先生的违章情况,也在交通台广播过,但杜先生却从未接到通知。要不是杜先生碰巧知道了自己的违章记录,不知今后还会在同一地点违章多少次,被罚多少钱呢。
对于这样一种执法现象,有关法律工作者和专家,倒是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这样的执法是一种非现场执法,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驾驶人来说,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具有同等约束力,人们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这其实是一种偷换概念,没谁认为非现场执法不可行,在非现场执法时,人们就可以随意违章,而是说,不论是现场执法还是非现场执法,都应让违规者知情,以免重犯。哪有只管“记录”,不管改过的“执法”?很难说这种执法行为同经济利益没有关系。
执法机关执法,有告诉的责任。杜先生在同一地点造成105次同类违章,显然说明执法机关未尽执法的告诉责任。据悉目前北京市交管部门非现场执法已占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60%,可见非现场执法,已成为北京市维护交通秩序的主要手段。然而这样重要的执法手段,却是执法机关“悄悄地进行”,并不及时告诉当事人,实在有违法律程序,也会造成重复违章的人不断增多。记者在北京交管部门随意输入5个车牌号查询车辆违章记录,其中有4个有未接受处理的纪录,且违章时间均是2004年,说明这些车辆驾驶人也不知已留下了违章记录。看来像杜先生遇到的问题并非个别。北京市交管部门怎能用这种办法来落实交法呢?
杜先生在同一地点发生同样违章行为105次,可能正是这种“非现场执法”又不告诉违章人造成的。杜先生或许并不知自己的行为违章,或许虽知行为违章,但却见无人纠正,误以为是一种被“允许”的违章了。可见,不告诉当事人的非现场执法,只会促使、诱使人们出现更多违法行为。这不利于法治建设。当事人享有被执法时的知情权。
如果执法的结果仅仅只是让执法机关收获了经济利益,并不能给社会带来积极影响,甚至还会造成更多的同类过错出现,那么这样的执法无疑使法律蒙羞。当执法=“执罚”时,法律只是被利用了,并没有得到真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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