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使用武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与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是《宪章》的重要原则和国际法基本准则。中国一贯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我们赞成既不修改《宪章》第51条,也不重新解释第51条。《宪章》对使用武力已有明确规定,除因遭受武力攻击而进行自卫外,使用武力必须得到安理会授权。对是否构成“紧迫威胁”,应由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并视具体情况判定,慎重处理。
-导致发生危机的原因和各类危机的情况不尽相同。就使用武力形成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规则和标准不现实,也容易引起较大争议。是否使用武力,应由安理会视冲突实际情况逐案处理。
- 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可决定使用武力的机构。区域办法或区域组织采取强制性行动,必须事先得到安理会授权。
(八)维和
- 联合国维和行动应遵循《联合国宪章》以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基本原则,包括中立、当事方同意以及非自卫不得使用武力等。
-中方支持加强联合国维和行动能力,欢迎秘书长关于建立战略储备、成立维和民警待命安排的建议。希望秘书处根据联大维和特别委员会的要求,对建议的诸多方面予以细化和澄清。建立新机制需要进行谨慎、周密的研究,确保其可行性、有效性,整合资源,量力而行,并充分发挥现有机制的潜力。
- 联合国维和资源有限,应合理有效使用。联合国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非洲区域组织开展的维和行动提供必要支持。
-中国支持加强联合国与区域组织的合作,以加强协调,发挥各自优势。区域组织开展的维和行动,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九)建设和平
-中国支持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应主要是协助制订从冲突过渡到冲突后重建的计划,协调国际社会努力。中国赞同秘书长关于该委员会不具有预警和监测职能、并主要发挥咨询作用的看法。
- 委员会主要向安理会负责,有助于保证其效率和效力。中国也支持经社理事会充分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秘书处设立建设和平支助厅应本着精干和有效原则。
三、法治、人权与民主
(一)“保护的责任”
-各国负有保护本国公民的首要责任。一国内乱往往起因复杂,对判定一国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意愿保护其国民应慎重,不应动辄加以干预。
-在出现大规模人道危机时,缓和和制止危机是国际社会的正当关切。有关行动须严格遵守《宪章》的有关规定,尊重有关当事国及其所在地区组织的意见,在联合国框架下由安理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和处置,尽可能使用和平方式。在涉及强制性行动时,更应慎重行事,逐案处理。
(二)国际刑事法院
- 中国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
-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尚存的一些不足可能影响法院公正、有效地行使职能,因此中国尚未参加,但仍希望法院能以其实际工作赢得非缔约国的信心,赢得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 对是否将有关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安理会应谨慎行事。
(三)国际法院
- 中国支持加强国际法院作用,改进法院的工作方法,提高法院的效率。各国自由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式的权利应得到尊重。
(四)人权
-中国赞同并支持改革联合国人权机构。改革的关键是扭转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的现状,不搞双重标准,减少和避免对抗,促进合作,将更多资源用于人权技术合作项目,加强各国人权能力建设。
- 应同等重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两类人权,纠正只偏重一类人权的现象。
- 联合国人权会在国际人权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权会的作用和贡献不能轻易否定。
-联合国人权机构的组成必须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则,确保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一个小规模的“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会,恐怕解决不了当前人权领域严重的“信誉赤字”,如何改进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工作,各方还需进行认真探讨。
-中国同意联合国“机构间国家工作队”支持各国人权建设的全球方案。“国家工作队”应尊重会员国的主权和法律,并充分考虑到会员国在人权方面的实际需求,以加强会员国本身的人权能力建设为工作目标。“国家工作队”的工作情况每年应形成报告,供会员国审议。
- 中国支持人权高专根据其授权在联合国系统发挥积极作用。安理会和拟议中的建设和平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人权高专参加有关审议。
-人权高专办应获得相应资源,以加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同时应提高经费利用效率。高专办的组成也应更好地体现公平地域分配原则,以便争取各国更广泛的支持。
-中国支持改革现行的人权公约报告和审议制度,以避免各条约机构工作的重复,切实减轻缔约国负担。应制订公约机构的工作准则,加强公约机构与缔约国的交流与对话。
(五)拟议中的“民主基金”
- 秘书长应首先对拟议中的民主基金来源、使用规则和评估方法进行说明,以便各方就此进一步进行讨论。
- 中国不赞成将各国分为“民主”和“非民主”国家。
四、加强联合国
(一)联合国大会
- 大会是联合国民主决策的重要机构。中国支持通过改革,提高大会的工作效率,并加强其决策能力。
- 中国赞成就振兴大会通过一揽子方案,对各方提出的具体建议持开放态度。
-中国支持适当精减大会议程,优化议事日程,每年根据各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关心的问题,讨论一些重大和实质性问题。那些没有必要的议题可逐年、平衡地删除。
-中国重视民间社会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建设性作用,愿与各方就建立大会与民间社会的互动机制问题继续展开深入讨论。民间社会参与联合国活动不应影响联合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性质,不应影响联合国的工作秩序和效率。
(二)经社理事会
- 中国欢迎和支持联合国经社领域改革,认为改革应遵循联大有关决议确定的方向、原则、目标与重点,应以政府为主导。
-经社领域的工作应以执行和落实千年发展目标和其它联合国主要会议成果为目标、以资金援助、技术转让、能力建设、市场开放、消除贫困等为重点,促进国际经济、发展合作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全面、综合与平衡地推进联合国经济、发展议程。
- 中国赞同经社理事会作为高级别发展论坛,审查国际发展合作趋势,发挥协调作用。
- 中国支持经社理事会在规范制定和战略决策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制定一项全球发展议程。
-中国支持经社理事会举行年度部长级会议,评估实现有关商定的发展目标,特别是千年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以及发展中国家关心的其它发展问题。
- 中国支持加强经社理事会同布雷顿森林体系、世界贸易组织和和联合国相关发展机构间的协调。
- 中国支持经社理事会在评估饥荒、流行病和严重自然灾害并推动集体应对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安理会
- 安理会改革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扩大问题,也包括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等重要问题。安理会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 提高安理会的权威和效率,增强其应对全球性威胁和挑战的能力。
- 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发展中国家已占联合国会员国总数的2/3以上,但在安理会的代表性严重不足。这个状况必须纠正。
- 应让更多国家,特别是中小国家有更多的机会轮流进入安理会,参与其决策。
- 坚持地域平衡原则,并兼顾不同文化和文明的代表性。
- 涉及各地区的改革方案应首先在有关地区组内达成一致。中方认为,一些国家倡导的地区轮任原则值得重视和考虑。
-坚持协商一致,这是《宪章》的重要精神,目的是兼顾各方,特别是中小国家利益,只有经过协商一致做出的决定才能赢得最广泛的信任和支持。中方反对人为设时限,反对强行表决尚有重大分歧的方案。
(四)秘书处改革
- 中国支持秘书长通过改进管理建立一个精干高效的秘书处的努力。
-中国赞成联合国实行更加简便易行的规划和预算制度,及时审查大会授权的各项方案和活动,以确定这些活动的相关性并获得足够的资源保障。
- 秘书处人员招聘应切实执行《宪章》规定,充分考虑公平地域分配原则,照顾性别平等。
- 中国希望秘书处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公信度,提高效率,加强问责制。
(五)军参团
- 中国对取消军参团的建议有严重保留。认为改革不是简单地取消,应通过协商,赋予军参团在维和及安全等方面新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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