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轰动武汉三镇
曾经轰动武汉三镇的“杀妻骗保”案的两名被告人王氏兄弟二审改判无罪。这是今天笔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的消息。
小王某与大王某是一对亲兄弟,在武汉市汉正街从事个体经营。2003年3月25日,小王某的妻子桂某被人发现死在汉正街一出租屋内,死因经法医鉴定为煤气中毒。因桂某的丈夫小王某为其在中国平安保险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高达160多万元,小王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桂某身亡疑点重重,不可能是意外,而是被人谋财害命,且凶手正是桂某的丈夫小王某。保险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小王某被公安机关传讯后,“供认”自己伙同哥哥大王某为骗取巨额保险金杀害妻子桂某的犯罪事实。
2003年7月29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认为:2002年10月,被告人大王某与小王某商定,将被告人小王某之妻桂某作为谋害对象,由大王某出资2.3万余元后,小王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为桂某投保115万元,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为桂某投保49.1万元。共计投保164.1万元人民币。2003年2月23日晚10时许至次日晚8时许,受大王某指使小王某在其租住地诱使其妻桂某服食安神药睡觉,再采取煤炉煨汤,产生一氧化碳让桂某吸入的方式致桂某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王某、小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大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小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二王”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述判决宣判后,某检察院认为,两被告人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无任何法定从轻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遂向湖北高院提出抗诉。
随后,其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认为其抗诉不当,遂将某检察院的抗诉撤回。
湖北高院审理后,不但认为抗诉理由难以成立,而且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大王某、小王某犯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4年6月4日,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一审法院重审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大王某、小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大王某、小王某有期徒刑6年,罚金5万元。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大王某、小王某仍不服,向湖北高院提出上诉。
湖北高院认为桂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事实清楚。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桂某之死系大王某、小王某所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大王某、小王某有投保行为或在投保行为中有可疑因素,不能证明大王某、小王某投保就是为了作案。湖北省移动通信公司武汉市营销中心提供的通话记录,只能证明大王某、小王某打过电话、发过短信,不能证明大王某、小王某通话的内容。公安机关的现场勘察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案件现场所在位置和桂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不能证明大王某、小王某杀死桂某的事实。
大王某、小王某曾供认是用“安神药”对桂催眠后,再用煤气致桂某死亡。而公安机关所作出的技术鉴定未能在桂某体内检出安眠药成份。说明大王某、小王某的交待与现场情况不符。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安神药”仅有安神作用,没有催眠效果。桂某死亡时,身上无明显外伤,体内又无催眠药物,即桂某在没有外力和药物控制的情况下,是怎么到充满一氧化碳的环境中去死亡的?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大王某、小王某为骗取巨额保险赔偿金,采取让桂某吸入大量一氧化碳中毒的方式致陈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据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对王峻峰、王险峰两兄弟宣告无罪。 作者:陈群安邹启松张远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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